【以案释法】男孩景区撒尿被游客指责踹倒,妈妈与其撕打时坠崖,法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0月29日,卢女士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定她起诉樊某将其推下悬崖事实不成立,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在湖州莫干山景区游玩时,孩子在景区撒尿被过路游客辱骂,双方发生冲突并升级为撕打。撕打期间,卢女士从凉亭栏杆摔下悬崖,后被鉴定为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
卢女士称樊某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她提供的公安部门问询笔录显示,樊某在接受公安部门问询时,承认因保护妻子时伸手隔挡将卢女士推开。卢女士称,樊某事后曾提出140万赔偿。目前,樊某电话出于关机状态,短信暂无人回复。
男童景区撒尿引发失控冲突
撕打过程中女子摔下悬崖
2020年4月12日,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和朋友到莫干山景区游玩。大家一路说说笑笑,时不时停下来相互拍照,没想到一场失控的意外事件正在来临。
“我们在拍照,3岁的儿子在旁边玩,可能是憋不住了,就当场撒了一泡尿。突然听到路过的一个女的说,这是谁家孩子这么没教养。”卢女士听到这句话,扭头发现孩子蹲在地上,就赶忙上前想制止孩子,但孩子已经尿完了。
“这时候她又说了句,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父母生出这样的孩子。我本来觉得孩子这样做不对,她又这样说,我就有点生气,就回嘴说谁家的孩子谁教育,她凭啥这样侮辱人。”卢女士上前与对方理论,希望对方为这句话道歉,相互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
“她一直在说什么样的父母生出什么样的孩子,说我不配当中国人。言语刻薄声音很大,我就踹了她一脚,把她从台阶上踹退下去了。我也被她丈夫樊某推了一把。”卢女士说,对方准备离开时,却一脚将旁边的儿子踹倒在地,又点燃了她的怒火。
两位女士进入附近凉亭开始撕打,卢女士被丈夫阻拦劝说,对方的丈夫挡在中间被卢女士认为在拉偏架。于是,她扶着凉亭柱子站上长椅,试图踢向对方。
事发凉亭
“在台阶那里他已经推了我一次,在凉亭的时候他明显带着情绪,朝我胸腹部推了一把,我直接就从栏杆那里掉下悬崖。”卢女士说,自己随后被送医抢救,住院8个月,被鉴定为背部轻伤一级,嘴部和面部轻微伤,全身肢体部轻微伤。
据现场视频显示,凉亭位于一处陡壁边缘,陡壁上部分有部分树木,下部分为乱石。
事发凉亭下是悬崖
卢女士称,悬崖深有20米左右,她摔下后被树木阻挡起到缓冲作用,要不然可能就直接丧命了。
对方称护妻心切未考虑后果
曾提出百万赔偿被拒
2020年6月,针对卢女士提出的故意伤害控告,德清县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卢女士提供的一份笔录中,樊某称当时卢女士站在凉亭椅子上比较危险,但看到老婆被追着打,想着不让卢女士过来,就发力把她往后推,没去考虑她是不是有危险。
卢女提起诉讼后,判决书中多位证人证言显示,樊某的妻子将小孩踹倒后遭周围人质问,躲进凉亭后被卢女士扯掉假发、相互丢水杯砸向对方,之后看到有一只手将卢女士推下栏杆,但没看清是谁的手。
判决书显示,樊某称当时伸手挡着卢女士将其往回推,卢女士失去平衡往后倒,从凉亭摔下,未详细讲述如何推挡。
樊某笔录
在派出所调解下,樊某曾提出向卢女士赔偿获得谅解。“他说自己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工作保不住,提出了70万赔偿,后来又增加到140万,但其中70万要分期付款,我们没同意。”
是否有故意推出举动存争议
法院称伸手隔档与摔落无因果关系
据判决书显示,凉亭附近监控拍下事发过程。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视频鉴定称,卢女士当时背靠圆柱站在凉亭座椅上与金女士(樊某妻子)争执,樊某伸手推挡卢女士右手,卢女士抬腿踢向樊某时,双腿因栏杆限制无法向后移动身体保持平衡,后向凉亭外跌落。
法院认为,樊某格并非冲突双方,也非激化矛盾者,伸手隔挡的行为是为保护妻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伦理规范和法律,被动防御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出庭证人证言与其书面陈述存在矛盾,结合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樊某有推搡卢女士的伤害行为,樊某伸手隔挡行为与卢女士摔落悬崖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卢女士及其律师表示质疑。卢女士认为,视频能看出樊某当时是推搡行为而非隔挡,樊某在派出所笔录中也承认用力推卢女士,樊某对凉亭所处悬崖边的危险程度,以及跌落可能造成的危害有明确认知,而鉴定中心对视频的描述中存在多处表述不客观。
“他是个高大的男子,在台阶处推过我一次,证人证言中有表述。我在凉亭也被他推了,他不是来劝架的,当时明显带有情绪。”卢女士称,她将继续上诉讨一个说法。
卢女士背上伤情
记者拨打樊某手机号码显示为关机状态,发送短信暂未获得回应。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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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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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来源: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石家庄律师顾问公证顾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