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36岁女司机撞飞老汉不抢救:老汉儿子“打人”遭逮捕
在大马路上,我们常常遇到交通事故,比如司机开着车把电动车撞上了,当事人双方站在马路上吵得不可开交,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还耽误别人通行。如果非机动车的当事人身体出现了问题,不及时就医,还有可能产生健康的损害和生命威胁。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我国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做出过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也意味着,如果出现了人员伤亡,要马上拨打120和110,如果可以自行解决的话,要赶快处理完离开现场,不要给道路造成交通堵塞。然而,最近在山东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就是典型的反例,女司机开着汽车撞伤了骑着电动车的老汉,不送医院不说,最后还和伤者家属打了起来,简直是既没有公德心又不遵守法律。
事情是这样的,在11月1日上午,山东某地当时下着小雨,一位女士开着快车在路口转弯的时候和骑着电动车的老汉相撞。刚发生事故之后,女士就下了车,而老汉原本以为她要救自己,可是没想到的是她根本没有打110、120电话,而是叫了自己的家属过来。
女士姓李,和被撞倒的王老汉都是一个村儿的,平常他俩住得远,井水不犯河水,并没有太多的联系。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李女士并不是因为个人恩怨而不施救,她只是单纯地不想担责任,害怕被王老汉讹钱,所以叫了自己的家属过来撑场子。
而王老汉躺在地上,被撞的地方特别疼,自己无法报警。眼看着伤势越来越重,肇事者居然不报警,他急得满脑袋都是汗。终于村委会的一个大妈发现了事故地,赶紧报了警,拨打了120,并把王老汉的家属叫过来照顾他。然而,双方家属一见面之后,矛盾陡然升级。
王老汉的妻子孔老太太和儿子小王赶来之后,见王老汉躺在地上,旁边的肇事者当甩手掌柜,便怒不可遏地骂李女士,并提出要他们赔偿王老汉的治病钱。随后,李女士及其家人也不甘示弱,李女士说王老汉乱骑车,在她的车前面晃悠,而她的家属满口脏字。双方吵了半天,众人也劝了半天,不仅没有平息两方的怒火,反倒更激化了矛盾,最终打了起来。
随着双方的推搡和争执,王老汉他们落了下风,混乱中孔老太被对面不知道是谁打了一下,结果狠狠摔在地上,孔老太的儿子非常愤怒,一拳把金某的弟弟小金也揍趴在地。等到警方和救护车赶过来,他们两方才被控制住。
事后经过交警大队的调查,此次事故完全是李女士的责任,王老汉并没有过错。而打闹者中,孔老太太被打成了轻微伤,小金被打成轻伤。如果单纯看结果的话,事故所衍生出来的医药费应当由李女士来负责赔偿,而两位被打伤的人不仅仅只是赔偿,也涉嫌了行政处罚甚至犯罪。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警方对此事的处理,金某殴打孔老太造成轻微伤,说明暴力情节不严重,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由于孔老太已经64岁,属于本法中殴打他人的严重情节,所以最后金某被行政拘留10天(注意区别刑事拘留)并罚款。
但是同样作为殴打人员的小王,在他打了小金之后,直接造成小金轻伤。别看此处只是 “轻伤”,但是轻伤已经涉及到刑事领域。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如果结合这起案件来分析,此法条的核心含义就是,殴打他人如果造成了“轻微伤”,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具体的情节可以判处行政处罚,也就是最后金某的结局;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上,那么就会涉及到刑事领域。这也是为什么金某被行政处罚,而小王却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当小王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他的律师提出,小王的情况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被判刑。那么他究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以下仅为个人观点,无任何法律效力)
事实上,小王的行为不应当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他、孔老太和对面金某、小金的打闹行为更接近寻衅滋事罪,我们可以看一下两罪之间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两者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不同,故意伤害罪要求罪犯必须以伤害受害者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并不是以伤害为目的,而是因为多种因素,比如看不惯对方的行为而打闹,或者出于破坏公共场合的和谐氛围的目的。故意伤害罪行为指向性较为明确,一般受害者身份固定,也就是“指哪打哪”;而寻衅滋事罪双方是不特定的人群,属于“一言不合就开干”。最重要的是,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人身健康权益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更多地侵害了公共领域的安宁和谐。
在本案中,双方殴打对方的目的并不是真的出于伤害的目的,只是为了给自己“争气”,出于泄愤所以才打闹,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之一;并且,双方的殴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中,占比较高、较为严重的是侵害公共领域的和谐。因此,小王不应当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他涉嫌寻衅滋事罪,那么在场所有参与殴打的人都涉嫌犯罪。不过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而双方的打闹结果还没有上升到犯罪程度,所以他们多半不用负刑事责任。
至于小王律师所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们同属于闹事者,如果小王的行为可以被定义为正当防卫的话,那么反观被行政处罚的金某,他为什么不能被定义为正当防卫呢?孔老太明明也加入了战局,双方是一个互殴的场面,并不是只有李女士的家人在闹事。何况从结果来看,孔老太明明只受了轻微伤,说明金某的殴打行为并没有导致孔老太处于人身威胁中,两方的殴打行为只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打闹。
所以,虽然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李女士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她作为撞人者,没有处理好这件事,反倒将矛盾升级和转化;但不能因此将李女士及其家属一棒子打死,在随后的打闹事件中,双方同样都有责任。
社会中正是由于有很多像这样没事找事的人,将本来微小的事故演变成更严重的事情,所以我们的周围才会存在许多无法调和的冲突、纠纷。无论在生活中遇到什么样的矛盾,正确的做法永远是合理、合法地解决,而不是用暴力解决。
来源:今日头条黎佩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