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心肺复苏压断他人12根肋骨,要承担责任吗?
心肺复苏
在关键时刻能救命
但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伤
比如造成肋骨断裂
这种情况下
施救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施救致伤被起诉
2017年9月7日上午,齐老太来到孙某的药店买药,途中突然昏倒,孙某当即给她做心肺复苏,压断其12根肋骨。2017年10月,孙某接到法院传唤,齐老太将他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他赔偿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去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孙某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出来后,齐老太一方提出上诉。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药店监控视频中
孙某为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
法律规定
施救人孙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发时按照急救常识对老人进行了心肺复苏。医生拥有专业的急救知识和能力,是公共场合紧急救助事件的主要施救者。救死扶伤不光是医生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但医生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不光需要被鼓励,更需要被保障。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新法补充了执业规则里与急救相关的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7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也对救助行为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大大降低见义勇为者所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好事有依靠
出门在外,总会免不了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或者在困难时刻得到他人支援,是每个人的普遍自觉。
但在行为人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形势所迫、情况紧急,致使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对于救助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这种责任,既是保护个人权益防范侵权行为和鼓励互帮互助两种价值取向的权衡,也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和预期起着很重要的影响、塑造和导向作用。
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到紧急救助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救助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和公众一般认知,以及救助程度是否与当时的紧急情况、救助人水平具有相称性等,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来源:法治日报、北京丰台法院、中国青年网、北京青年报、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