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4728

免费“搭便车”出事谁负责?

法律人2023-07-04 22:20:270

2016年2月27日,晴,碧蓝的天空,铺过来一层蚕丝般的云幕,离高考只有一百多天了,王爱莲和三位好友相约到五台山烧香为子女祈福,王爱莲在内的四人和同村茅国辉约定搭乘其车前去,因同村茅国辉早在年轻时就对王爱莲有爱慕之情,所以茅国辉撒谎正好需要去那办事,让王爱莲等人免费“搭便车”,但是王爱莲为人刚正不阿,坚决不白占人便宜,茅国辉拧不过王爱莲,最终答应,王爱莲等人每人支付给茅国辉100元用于其加油,就这样他们五人向着五台山出发了。但天有不测风云,在快到达目的地时,茅国辉驾驶的汽车撞上了刚好送媳妇回娘家的李小伟驾驶的汽车,然后,就好似电影大片,巨大的冲击将茅国辉的车撞飞数米高,好在茅国辉部队出身,死死握住了方向盘,才不至于翻车,车里的人也都在始发前系好了安全带,但不幸还是发生了,坐在副驾驶的王爱莲因安全带勒的太紧,在出发后半小时就偷偷地松开了安全带,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可怜的王爱莲被车辆相撞时巨大的冲击力从座位上生生撞在了前挡风玻璃上,茅国辉醒来时,看着不省人事的王爱莲,忍不住失声痛哭,好在附近不远有家医院,救护车很快到达了现场,但这还是于事无补,王爱莲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疲劳驾驶的李小伟负主要责任,茅国辉负次要责任。王爱莲的丈夫向茅国辉要求赔偿损失,但茅国辉拒绝赔偿。王爱莲的丈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茅国辉在内的事故责任人赔偿共计5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茅国辉是否应该赔偿?王爱莲是否是无偿搭乘被告茅国辉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应减轻茅国辉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认为,茅国辉对王爱莲等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应该赔偿。虽然王爱莲等人支付给茅国辉一笔费用(加油费),但是搭乘人给予车辆供乘人一定的成本费用不影响无偿搭乘行为的成立。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类推适用上述关于无偿合同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关于无偿搭乘的主张成立,因适当减轻茅国辉的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以5%为宜,判决茅国辉赔偿10万余元。

律师解析

法院认定的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的 “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即“搭便车”,属情谊行为,系乐于助人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产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侵权之债。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司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而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好意让别人 “搭便车”并不会免除赔偿责任。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意同乘”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汽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需要承担与其事故责任相对的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

由《民法典》可知“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一、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的帮助行为。这要求司机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二、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主要是王爱莲等人支付给茅国辉加油费后,搭乘行为是否还构成“好意同乘”。笔者认为“好意同乘”的核心要素是司机无私帮助弱者的内心正义,是乐于助人正能量的体现,这种帮助一般是无偿的,但也不完全排除搭乘人给予司机数额较少的成本费用,如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即搭乘人给予司机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不影响“好意同乘”行为的成立。

“好意同乘”虽是《民法典》规定的全新制度,但其背后体现了当代的社会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本文来源:石家庄市普法办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