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之案例|没交水费被停暖 业主怎样维权?
基本案情
李某是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业主。2020年供暖季,李某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用,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水费为由,拒收李某供暖费。后来,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拆除了一节通往李某家的暖气管道,导致李某家无暖气可用。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捆绑收费行为,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签署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其中明确业主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李某拒绝交水费,物业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半截河法庭法官司忠信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物业公司的所说与停止供暖的行为之间并无关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通过捆绑供水、供暖来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私自将通往李某家的暖气管道拆除,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将通往李某家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物业公司就拒收暖气费、拆除暖气管道的行为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张贴于小区公示栏,连续张贴7日。
法官说法
该案办案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主并非恶意不交物业费或某项费用,当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能得到业主认可时,业主才会拒交物业费等。在过去,物业公司一般会通过停水、停电、停止供暖等方式逼业主交费,但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民法典的施行,会倒逼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矛盾恶性循环,引导业主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来源:河南法制报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