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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最高法的解释和判例: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是合法的

法律人2023-05-13 16:3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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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蓝衬衫们首先声明:本文观点不影响也不可能影响各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适用效力。

本文观点:警务辅助人员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合法主体,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是合法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解释明确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假设有此类的渎职情况,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条件。

这也应该是前一时期兰考女文化站长殴打辅警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发生以后,央视采访专家教授在画面中提出的现场“辅警”进行的勤务活动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殴打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据。

因此,殴打警务辅助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处罚的法律依据上,适用《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公众号蓝衬衫们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属于该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单独执法权,并构成妨害公务罪主体。也并非只有限定于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的协警(辅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主体。

最高法的这个判例,足可以证明公众号蓝衬衫们观点的正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230号

留光眉: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丽青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浙丽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生效后,你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浙刑申8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

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改判你无罪。主要理由是:执法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主体不适格,且执法过程不规范,现场查看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执行公务;你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你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结合你的申诉理由,审查意见如下:

关于你申诉提出执行职务人员身份、现场查看行为的性质及程序问题。经查,你位于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120号的汽车维修店属于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因前期工作中,你坚决表示不会自愿拆除,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相关部门协调会上决定对其强制拆除,并由青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青田县供电局等部门协助。现场查看行为作为强制拆除的前期工作,属于该职务行为的一部分。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聪民、刘旭杰、潘迥等人虽系该局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派从事拆迁前的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三人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依法向你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场查看行为系在外围进行,并未与你接触,尚未发现有不规范之处,但却遭到你以泼粪水的形式予以阻拦。你对此提出的有关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问题。经查现场监控视频,你在向被害人泼粪水之前对外进行了观察,用店内脸盆装好粪水,端到店外向执行公务的刘旭杰等人泼去,得逞后立即返回店里装粪水欲再次泼向执行公务人员。当脸盆掉在地上后,你到隔壁拿上水瓢装上粪水,并追向公务人员再次实施泼洒行为。现场监控视频客观反映你多次积极泼洒的过程,你申诉提出你无主观故意纯属狡辩,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你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证人徐聪民、刘旭杰、潘迥、陈宰学、蓝金荣、徐永群、黄国军、吴正书等人的证言,刘旭杰被泼粪便的衣、裤、鞋等照片及查扣在案的烟花、汽油等物的照片,视频资料,你在原审所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本案中的上诉人不服判决申请改判无罪的理由是:执法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主体不适格。

最高法的回答是: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聪民、刘旭杰、潘迥等人虽系该局协管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青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派从事拆迁前的现场查看工作,可认定三人系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

同样的法理原则,虽然警务辅助人员的协警(辅警)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受公安机关委派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认定系代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协警(辅警)单独执法具有合法性,犯罪嫌疑人暴力殴打、威胁协警(辅警),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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