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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4.8万元“送”走孩子,一审获刑,二审改判无罪!真相是……

法律人2023-07-07 01:29:390

孩子在父母眼中

是最大的财富

是生命的延续

未婚生育的女子

将刚出生5天的孩子

悄悄送了人

还收下了一笔钱

……

这位年轻的母亲

“拐卖儿童罪”被判刑

而她却坚称

自己实属无奈

……

究竟是“送养”

还是“买卖”?

案情回顾

2014年,潘某和岳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同居。2017年2月,潘某怀孕,9月岳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潘某经中间人熊某介绍结识了结婚多年无子女欲收养子女的曾某。

曾某提出愿意以6~7万元领养潘某的孩子。12月,潘某以曾某的身份信息入院,并产下一名女婴,“送”给曾某抚养,曾某总共给潘某48000元,给中间人熊某2000元。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法院一审认定,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生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出生的子女送交他人抚养并获取钱财。以潘某、熊某犯拐卖儿童罪,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后,潘某和曾某均不服上诉。潘某表示送养孩子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获得的48000元是感谢和补偿。曾某提出不能生育才决定收养孩子,双方不是故意买卖孩子获利。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被羁押,潘某未婚先孕,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寄人篱下。在确认岳某家人和自己都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后,又知道了曾某一家经济条件好,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才愿意送养给他们。潘某不属于以生育、“送”孩子来非法获利的人。

同时,经法院审理,一直都是曾某主动提出给钱,整个过程中潘某都没有讨价还价,刻意追求。潘某拿钱是为了生育和产后康复,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综上,法院认为潘某只是实施了民间送养行为,熊某不是以交易孩子赚钱,曾某也不是故意买卖儿童。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某、曾某、熊某无罪。

事情一出

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许多网友谴责遗弃的行为……

有网友为法院二审判决点赞!

马俊哲律师

从法律的角度

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绎

(设计对白↓)

马律师:

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要是看这位母亲有没有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商品,通过孩子来牟利。如果她真的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她真的是经济困难,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自然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女主持人:可是我不知道他是人贩子呀!

马律师:

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要是看这位母亲有没有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商品,通过孩子来牟利。如果她真的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她真的是经济困难,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自然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文来源:广州普法 上海法治报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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