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赘婿”意外死亡引发的跨四地车险赔偿案件
近日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
金融审判团队化解了
一起涉及“赘婿”死亡引发的
车险赔偿案件
案
情
介
绍
事情要从2020年4月19日的凌晨说起……
郭某驾驶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在龙岩市新罗区从江山镇政府方向往江山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铜城中路某食杂店路段时,碰压到仰卧在路面左侧的行人吴某敏,造成吴某敏当场死亡。
吴某敏是一个上门女婿,老家在广西田林县,入赘到龙岩当地以后,由于和配偶家人关系不好,经常借酒消愁,当天正好喝得酩酊大醉,走到半路就躺倒在马路上睡着了,当场碾压致死。
交通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驶离现场。公安机关经排查,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10点,口头传唤郭某到交警新罗大队接受调查。经现场调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吴某敏负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敏婚后没有生育
除了妻子傅某英外
近亲属只有母亲张某典
事故发生后
傅某英、郭某的父亲、张某典
分别从上杭、厦门和广西
赶到了新罗交警大队
法
官
调
解
矛盾一、当事人郭某与死者责任认定
郭某认为其正常驾驶,死者仰躺路面才是事故主因,因为不服事故认定,向龙岩市交警支队申请事故复核。根据复核结论,交警新罗大队组织警力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最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以及事发地行人排查询问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责任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系由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况与死者妨碍车辆通行等因素共同造成的,据此认定事故双方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过错,负同等责任。
在经办民警和调解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调解协商,事故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郭某父亲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1万元,其中56万元当场支付,尾款15万元等待保险理赔后再行支付。由于死者的母亲与配偶关系不好,缺乏互信,56万元双方各收一半。
矛盾二、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平财险公司的矛盾
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向速腾车辆投保的太平财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6万元并向死者家属直接赔偿尾款15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郭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并且在事故发生2天后才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属于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当免予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其未参与双方调解,赔偿未获其同意,同样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故其无需承担商业险项下赔偿责任。
庭审中,死者母亲张某典在庭审调查中,否认其收到过赔偿款,也否认其知道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在法庭多次告知作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形下,仍多次作出违背事实的陈述,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在该次庭审中无法查清。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法院被迫耗费大量时间传唤多名案外人,安排多次询问核实情况,并向龙岩交警调查取证。法院了解到其家庭困难,综合考虑,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查清事实后,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对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分配并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理解,以及对死者家属的赔付数额是否恰当这两个问题。为此,主审法官首先深入了解双方需求,在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问题,打消法律理解困惑和情感心结的基础上,帮助双方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主审法官为此向龙岩交警发函,调取包括谈话笔录以及现场勘查报告等在内的事故认定的原始材料,认定交警部门有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郭某有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符合交通事故逃逸构成标准”的决定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确认其效力,并作为定案依据。在大量的原始材料面前,保险公司接受了这一观点。
矛盾三、死者母亲与配偶的矛盾
死者母亲与配偶的矛盾,也是事故矛盾不能化解的重要原因,交警部门为此亦向法院发函,认为本案存在赔偿方家属与死者配偶一方,以及死者母亲和兄弟等三方沟通不畅的问题,可能导致死者家属对尾款数额,以及尾款支付存在不满。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涉诉涉访隐患,积极协调,化解矛盾。为此,主审法官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问题,首先,法官调取了龙岩与厦门两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案情逐一计算,打消了事故双方对赔偿合理性的质疑。其次,主审法官又对死者的双方家属展开背靠背的调解,劝说双方以死者为大,不要扩大矛盾,平分赔偿款。最后,说服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达
成
共
识
最终,保险公司与投保公司又在法院共同确认本案保险赔偿款总额合计为62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已经支付原告的11万元交强险的赔偿款,保险公司还限期向生物科技公司的指定账户支付51万余元,生物科技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用,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跨越四地,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妥善化解因“赘婿”意外死亡引发的车险案件。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双方都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法院的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死者家属也走出了伤痛,开启了新的生活,避免了后续衍生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件是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成立两年半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情理服人,用心定分止争,营造文明新风尚,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