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他们喝一壶的——锦天城律所因“未勤勉尽职”连带赔偿3705万元巨额债务!
近日,浙江高院就“五洋债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二审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锦天城律师所要连带背负3705万元的巨额债务。
杭州中院“五洋债案”一审判决:
一、驳回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对五洋建设的起诉。
二、确认王放、孔令严等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2.47亿元债权。王放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五洋建设交回债券,五洋建设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王放等原告所持有的债券。
三、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第三、四、五项各被告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六、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万元,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连带负担,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连带负担。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
杭州中院认为,大信会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已有工作方案,将该项目的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均表明,大信会计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职。
关于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民事责任问题
杭州中院称,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
大公国际对项目核查中提出的“关于沈阳五洲出售事项公司的会计处理”之修改意见,未进一步核实关注并合理评定信用等级,存在过错。
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