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贪污诈骗医疗救助款
【基本案情】江苏省丰县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原负责人徐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庄某经商议,分别利用徐某负责审核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和庄某负责报送本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郭某某等16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套取医疗救助金21万余元。同时,两人还伪造丰县其他两个镇刘某某等7人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骗得医疗救助金11万余元。庄某投案后,退缴赃款15万元。
此外,徐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伪造该镇连某某等14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套取医疗救助金17万余元。
2019年11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徐某、庄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年、4年。
【检察工作】根据《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对患病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而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具有扶贫、救济性质。据此,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庄某贪污、诈骗的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扶贫领域财物,庄某退缴的15万元赃款应依法返还。2019年11月,丰县检察院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下,将15万元返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丰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漏洞,向县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医疗救助制度在财务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议明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发放数额标准,公布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定期跟踪检查使用情况。
【典型意义】实践中,扶贫款物涉及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社会救助、基本医疗等多个领域,有些并不冠以“扶贫”二字,需要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明确其是否属于扶贫性质。对明确系扶贫性质,且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及时返还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扶贫款物管理漏洞等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完善,是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