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数额约定不明,该如何给付?——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二合同篇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王某经人介绍到钟某经营的“辽大旅渔1039号”渔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资为5万元。2019年1月1日,渔船靠港,王某在船上继续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间,王某请假11天,实际工作125天。钟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实际给付28000元。另,王某贵系钟某岳父,负责船员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王某贵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万元,王某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5万元,并声称因其已在钟某经营的渔船工作过一年,考虑到工作岗位熟悉,故双方口头商定的工资标准已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王某贵所述工资标准则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标准。
以案释法
王某与钟某虽未签订书面船员劳务合同,但王某已上船工作,钟某也在王某工作期间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王某已完成船员劳务工作,钟某应及时全面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王某提出的给付拖欠工资主张,大连海事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工资20076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目前,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或个体船东在船员用工方面不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双方对工资仅有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甚至未做约定的情况时常出现。无论是运输作业,还是渔船作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同工种、不同级别的船员工资通常存在一个市场行情,有些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相关的工资标准。在可以确定船员在一定时期内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劳动或劳务的前提下,可根据船员的工种和级别,依据同时期的市场工资标准,确定船员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当事人之间对船员工资的标准未做书面约定并发生争议的,船员主张以不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确定工资标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