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拍下女同事裸照,竟以此要挟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男上司性侵、骚扰、猥亵女下属的新闻时有发生,但是今天这个案例,却是在这种事情发生了33次之后,女子才报警的……
案情回顾
近日,广东珠海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黎某是广东茂名人,住在广东珠海斗门区,为一家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工程主管。2017年2月,黄某某入职黎某所在的公司,与黎某成为同事关系,两人在工作中常有联系。根据起诉书,黄某某也租住在斗门区。
2019年12月某日,两人在黄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争执,黎某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拍摄裸照,还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此后,黎某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黄某某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某某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由威胁,要求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某某出租屋中,黎某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3次。因强奸嫌疑,2021年3月8日,黎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黎某经批准被逮捕。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事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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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主持人:(指着手机)记得今晚……
女主持人:我都要结婚了。
男主持人:那是你的事不是我的事。
女主持人:你不要再碰我了,这已经是第34次了!你再拿这个胁迫我,我就要报警了!
男主持人:呵呵,如果你一开始告我了,我也就认了,但你也说了,都三十多次了,后面发生的事情不是你情我愿?谁相信啊?
女主持人:后面发生的你不承认,但你认了前面的我就告你前面的!
男主持人:笑话!你说告就告?你问问谁会相信是强奸!
翟律师:
当然能告!只要能证明是你违背了她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就能告你。精神侵害也算强迫手段。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结果,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广州普法、案例及素材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等
生活中的民法典 | 看图学法
第二编 物权
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法讲堂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