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婚后购置一套房屋,李某父亲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及2019年7月8日分别向王某转款4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合计5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某和王某起诉离婚,关于上述55万元的出资性质,王某认为系赠与,李某认为系借贷。因该纠纷涉及案外人,离婚案中未予处理,但认定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李某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和王某返还其上述借款,并出示了三张转款凭证和李某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及2019年7月8日出具的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借到李某某(李某父亲)购房款4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利息0.01元/月),特立此据。”王某对借条形成时间提出异议,虽申请鉴定,但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三份检材《借条》的形成时间。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父亲以借款为由起诉时,提供了初步的借款证据后,如果李某和王某以该款项属于赠与作为抗辩的,此时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和王某。李某和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父亲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律师提示
李某父亲出示了三张转款凭证和李某出具的三张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王某未直接举证证明赠与事实成立,而是仅以借条系事后补签为由抗辩,显然不构成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