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债权人的钱要不回时,还能通过这个方法追回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呢:公司对外大量举债,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位,但公司控制人或股东却拥有大量财富;又或者股东背负大量债务,但股东的公司拥有大量资产,在对股东执行时,却无法执行公司的财产,最终导致债权人根本无法因诉讼和执行实现债权。
上述的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股东恶意逃避债务而选择的一种方式。以前针对上述情形是很难执行的,但不久前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专门作出了两点规定,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该纪要的发布对债权人而言真是雪中送炭,在原有的执行措施上,又新增一项办法,助力解决执行难。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呢?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和认定:
一、财务或者财产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的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
(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二、滥用控制行为
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道具,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在认定是否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时,重点就要考察是否存在滥用控制行为的情形。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滥用控制行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三、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包括设立时不足和设立后不足两种情形。公司设立时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表明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设立后,也可能出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如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走资金,导致其经营的事业规模与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了解以上概念,助您早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