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拆迁,为何补偿不同?警惕征收拆迁三大“陷阱”
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方都会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在安置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因为踩到了“坑”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下文为大家介绍安置补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坑”,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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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认准盖有政府红章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在农村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核查政府公布的征地公告与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
(1)征收土地一定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如果下发公告的是村委会或是开发商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偿方案要核查适用时间,防止政府用过期的、其他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核查时一定要认准盖有政府红章的文件,如政府下发的文件没有盖章则可能为未生效的或是已经失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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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
因此,拆迁方提出“先搬迁,后补偿”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村民搬迁时一定不要被拆迁方忽悠,也不要被拆迁方提供的优渥条件所诱惑,一定要在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之后才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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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需要注意的内容
在与拆迁方达成一致后,一定要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需要注意的内容有:
(1)协议主体一定要适格。
通俗来讲就是一定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征收公告中确定的征收实施部门,一般是规划部门签订协议,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是村委会或是开发商,则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为后期维权埋下隐患。
(2)协议内容事无巨细,一定要具有履行内容。
一方面,针对安置房,一定要明确安置房的地段、房号、面积、交付时间、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另一方面,针对补偿款,一定要明确补偿金额、履行期限、收款账户。
(3)一定要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
为了督促拆迁方履行协议,一定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如拆迁方未按时交付安置房,则支付被拆迁人违约金;未按时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4)一定要留存协议原件。
首先,要避免口头协议;其次,要避免空白协议,特别是协议中存在诸如签订本协议之后保证不信访、不诉讼、不请律师等条款;最后一定要留存协议原件。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土地是村民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警惕安置补偿的“坑”,确保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