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签?这四种情况签署协议,可能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在没有搞清状况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虽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很难将其推翻,但是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协议的效力就存有疑问,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从这些角度起诉推翻协议的效力。
01
征收方不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只有特定机关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集体土地相关的征收,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则安置补偿协议不会对被征收人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具有征收资格的主体包括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公司等。
02
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很多情况下,征收部门会采取未批先占,或者少批多占以实现多征地、多征收的目的。
如果被征收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相关的征地信息中发现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确实不在征地批复的范围内,此时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对被征收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很短期的时间内,征收部门就取得了征地批复等手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没有损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有未批先征行为为由请求否认该协议的效力。
03
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征收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未获得征地批复、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等等。
04
共有房屋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
共有房屋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该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待定。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的人涉嫌无权代理。
该协议的效力待定,若其他共有人不认可协议内容,可以起诉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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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严重违约的,被征收人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请求被征收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很多被征收人都认为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收程序中的最后一环,接下来只能按照协议去履行了。
但是实际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能代表维权途径的终结,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时,被征收人仍可以针对该协议进行维权,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