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至四)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3-13
[摘要]民办学校证照是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因民办学校证照具有专属性和依附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法人登记书、办学许可证及单位印章,但未对民办学校证照保管进行具体性规定。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民办学校证照是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因民办学校证照具有专属性和依附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法人登记书、办学许可证及单位印章,但未对民办学校证照保管进行具体性规定。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指南针职业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非学历培训)。2011年7月26日屈某某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申请,2011年7月28日,成都市教育局同意指南针职业学校举办者由屈某某变更为正导公司。
2018年4月16日,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作出了《2018年成都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决议》,形成如下决议:同意将指南针职业学校的全套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全部交给学校的举办人正导公司保管;同意改选指南针职业学校的校长为杨某某;同意指南针职业学校的所有的用章、财务等审批程序均走正导公司的OA流程。该份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处有“曾某”“汪某某”“李某”“刘某某”字样签字,屈某某未出席未签字。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向董事屈某某邮寄前述会议通知,并对召开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2021年6月22日,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作出了《成都指南针职业学校2021年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将指南针职业学校的全部证照、印章由指南针职业学校的举办者正导公司保管,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1票。该份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处有“曾某”“汪某某”“李某”“刘某某”“屈某某”字样签字。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召开指南针职业学校的董事会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因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王某某、尚某某、于某在2015年、2016年陆续借走指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等,但未向正导公司返还。正导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屈某某及指南针职业学校立即向正导公司返还学校证照及相关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裁判结果
(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7065号
一审法院认为,正导公司作为指南针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已由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授权代表指南针职业学校实际占有、控制学校的证照,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因证照返还纠纷提起诉讼。王某某、尚某某、于某系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指南针职业学校承担取走证照未返还的法律后果,故正导公司要求指南针职业学校向其返还前述证照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指南针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导公司返还指南针职业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原件。正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3258号
指南针职业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学校有权自主决定学校证照的占有、保存”这一事实,而且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尚某某、于某系指南针职业学校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指南针职业学校承担取走证照未返还的法律后果,则正导公司要求指南针职业学校返还相关证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以本案为出发点,下面就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关于证照保管争议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办学校证照返还纠纷中“证照”的范围
相较于一般公司,民办学校证照返还纠纷较少。参考司法案例对“公司证照”范围的认定,可以对民办学校“证照”做广义解释,不局限于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等证件,还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甚至还包括审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学校证照等的保管权人
民办学校证照管理属于学校自主管理的范畴,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等规定,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举办者(股东)仅能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作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既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章程、规章制度的方式明晰学校证照的保管权人,也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授权相关方为保管权人。
(三)举办者是否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
举办者是否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关键在于举办者是否享有保管证照的权利。在本案中,尽管指南针职业学校拥有其全部证照的所有权,但董事会授权举办者享有实际占有和控制学校证照的权利。在指南针职业学校无法举证证明董事会决议已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对指南针职业学校具有约束力。因此,举办者正导公司是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告持有证照的事实,否则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举办者主张学校返还证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仅限于债权请求权。在本案中,指南针职业学校是学校证照的所有权人,学校通过决策机构董事会作出决议授权举办者正导公司保管学校证照,其“保管”系占有、控制的管理行为,并非合同意义上的“保管”。正导公司因学校证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而非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经验总结
本案中,指南针职业学校举办者正导公司取得胜诉离不开学校规范化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指南针职业学校董事会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各董事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因故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仍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再次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并委托公证处对董事会议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公证。
第二,指南针职业学校严格执行证照管理等规定,做到处处留痕。基于此,举办者正导公司可以顺利向法院提交了学校证照相关的档案借阅登记簿、印章使用审批表、审批流程截图以及指南针职业学校出具的借用证照人员的在职证明,从而证明了指南针职业学校借走前述证照后一直未归还的事实。
综上,建议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制学校自主权,明晰各方权责,以免造成日常经营管理的风险。同时,民办学校及相关方的工作人员应当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做工作中的有心人。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4-06
[摘要]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文的案例中,举办者因董事会决议明确其享有保管学校证照的权利,最终取得了胜诉。在民办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未明确的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文的案例中,举办者因董事会决议明确其享有保管学校证照的权利,最终取得了胜诉。在民办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未明确的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科苑培训学校系营利性民办学校,于2018年8月8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科苑公司为学校的唯一股东,滕某担任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8年10月26日,科苑公司向滕某寄送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滕某作为学校员工,不按学校要求打卡上班,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给学校带来不良的影响等,故决定免除滕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滕某在签收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学校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此后,科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滕某返还科苑培训学校公章。诉讼过程中,科苑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亦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在认定滕某为科苑培训学校举办者的情况下,又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股东,因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有限,无法了解其中原由。本文以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的股东(举办者)。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股东科苑公司均以败诉告终。
(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变更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即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办学许可证的变更进行审批,获批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科苑培训学校未对其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亦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滕某返还公司公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应经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科苑公司在未履行审批机关审批这一前置程序,未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并根据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直接要求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滕某返还公司公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下面就本案涉及以下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
(一)科苑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的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等财产,还应包括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公司证照代表了公司的意志,系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续存过程中,证照起着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成为公司意思表示和行为的象征。故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股东也可以作为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
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证照返还纠纷,应当区分股东基于何种身份提起的诉讼:如因其证照保管权人的身份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证照的,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如因其股东身份要求证照持有返还证照的,则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适用于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问题,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则上不能采用股东代表诉讼进行维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除外。股东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全面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或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免除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关于“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就本案而言,科苑公司系科苑培训学校唯一股东,其以股东身份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当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科苑公司未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在本案中,法院既未审查科苑公司是否履行了前置程序,也未审查是否存在免除前述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简单以科苑培训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判决驳回科苑公司诉讼请求的做法有待商榷。
(二)科苑公司是否有权罢免科苑培训学校人员的职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等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在本案中,科苑培训学校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不适用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董事等人员的任免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科苑公司虽作为股东,但仍无权决定前述人员的任免。因此,科苑公司向滕某发送免除其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科苑培训学校董事会未罢免滕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前,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滕某仍为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司法实务中,证照保管权人约定不明的,因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合法代表者,推定法定代表人为证照保管权人。滕某作为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保管科苑培训学校的证照合法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任免相关人员职务,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意欲“清退”相关人员,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否则面临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民办学校在处理与学校高管人员的离职手续时,还应同步解除相关职务的委任关系,并要求高管配合继任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保证过渡期平稳过渡。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内部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照返还纠纷。科苑培训学校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控制之争。股东科苑公司在这场“战役”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既不掌握学校公章,也未有效利用董事会免除滕某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导致其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补刻公章。在营利性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战中,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加强证照(含印章)管理。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制度,通过章程、规章制度或者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明确学校证照的保管权人。在具备详实、完备的制度情况下,民办学校还应贯彻落实证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照借用审批流程,做好借用、归还等记录工作,做到一切有迹可循。
(二)充分认识董事会的重要性,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董事会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其地位高于股东会,学校的重大事项均应交由董事会审议。营利性民办学校证照失控,股东应当及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尽可能消除不利于己方管理的所有影响因素,为对方的后续行动设置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会议免去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职务的,应当同时推选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重视《公司法》等关于程序性规定,为日后诉讼做好证据固定。法院虽以科苑培训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科苑公司仍可能因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无论是攻方还是守方,其决策如同作战用兵,要用整体的眼光看问题,从而才能实现“未战而庙算胜”。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应兼顾公司法与劳动法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处理。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高管具有劳动者、高管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在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时,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作为高管,在解聘其高管职务时,应遵守《公司法》等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选举产生继任人选。前述两种法律关系的解除,还应关注程序正当、合法,以免日后双方就相关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4-12
[摘要]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一文的案例中,法院以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意味着它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未经登记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取得学校的“控制权”。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任法定代表人与证照持有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一文的案例中,法院以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意味着它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未经登记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取得学校的“控制权”。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任法定代表人与证照持有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武术学校系经郑州市教育局与郑州市民政局共同核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梁甲为该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备案的2006年4月30日章程显示,学校理事会名单为:理事长梁甲,副理事长梁乙,理事梁丙、程某某、张某某,出资人为梁甲(400万元)、梁乙(400万元)。2007年10月22日梁甲去世。
2007年12月2日,武术学校理事会研究决定:现阶段由副理事长梁乙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选址、征地、建校工作由梁乙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由梁丙主持。该会议纪要加盖有武术学校公章。
2012年10月13日,武术学校理事会研究决定:一、重申:副理事长梁乙为学校负责人(学校法定代表人)。二、学校公章由理事会确定的学校负责人梁乙掌握。三、向郑州市教育局申请,请求尽快办理我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由梁甲变更为梁乙的手续、尽快换发我校的办学许可证,使理事会有效、有力地展开恢复学校的工作。该会议纪要由梁乙、程某某、张某某三人签名,未加盖学校公章。
在梁甲去世后,副理事长梁乙与理事梁丙因诸多学校的事务发生争议,因学校公章由梁丙持有,学校未能增补理事会成员,也未能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在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导致学校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管理和教学。故,梁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梁丙立即归还公章、财务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其可谓一波三折,最终梁乙取得了胜诉。
(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梁乙不是在教育部门核准和民政部门登记的武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要求梁丙返还武术学校公章及财务章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梁乙的诉讼请求。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为了该校能够尽快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梁乙作为该校的副理事长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且梁乙提交了理事会会议纪要,其要求梁丙归还公章和财务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予以纠正。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梁丙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梁乙武术学校的公章、财务章。
(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申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
梁丙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梁丙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四)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再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武术学校章程规定,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行使职权。该校理事长梁甲去世后,梁乙作为该校唯一的副理事长当然享有管理职权,其不掌握印章势必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因此,梁乙主张梁丙归还公章和财务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梁丙的再审申请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246民事判决。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就梁丙在再审中提及的观点进行简要探析:
(一)武术学校决策机构是校委会还是理事会
梁丙称,2003年8月6日的学校章程明确规定,校委会为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委会表决通过,经教育局审查,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2006年4月30日理事会设立程序违法,梁秋莲无权代表理事会要求返还公章及财务章。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学校备案的2006年4月30日章程显示,学校理事会名单为:理事长梁甲,副理事长梁乙,理事梁丙、程某某、张某某。可见,武术学校前后有两套不同的“领导班子”,而且自成一派。这其中可能因有关部门要求对章程进行了规范,学校领导班子配合修订了章程,但未能意识到学校章程修改对学校运营管理的重要性。梁丙依据2003年的学校章程,认为校委会是学校的权力机构。在梁甲去世后,校委会会议确定由梁丙继任校长,学校的对内对外事宜及财务由梁丙全权处理。事实上,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小宪法”,应当以现行有效的章程规定的为准。因武术学校章程已于2006年修订且在民政局备案,故武术学校的决策机构应为理事会,不再是校委会。
(二)梁乙是否有权要求梁丙返还学校印章
梁丙在再审中称,学校申办报告、学校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均未显示梁乙为法定代表人,梁乙并非武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且对学校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无权要求返还学校公章及财务章。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粱乙的诉讼请求,但是从维稳的角度,认为粱乙不掌握学校印章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工作。我们认为,粱乙是否有权要求梁丙返还学校印章,关键在于2012年10月13日武术学校理事会会议纪要是否有效。该会议纪要明确粱乙为新任法定代表人、学校公章的保管权人,因本案裁判文书未对学校章程内容予以披露,也未就理事会决议效力问题进行审查,我们尝试对该决议的有效性进行假设性分析。
假设武术学校章程规定,一般事项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即为通过,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即为通过。如若学校章程未特别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属于重大事项的,视为一般事项。在本案中,2012年10月13日武术学校理事会会议纪要由理事梁乙、程某某、张某某三人签名,符合章程规定的一般事项通过的表决比例,该纪要内容有效。根据该理事会决议,粱乙是武术学校公章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公章保管权人。梁乙虽不是学校公章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理事会会议授权的公章保管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梁丙返还学校公章。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假设是基于粱乙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履行了通知、表决等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或合规性问题。
假设武术学校章程规定,一般事项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即为通过,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即为通过。同时,章程明确规定,印章管理属于重大事项。在本案中,2012年10月13日武术学校理事会会议纪要则部分有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有效,但学校公章的保管权人的决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粱乙是否可以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我们认为,这取决于未经登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学校诉讼。在公司类纠纷案件中,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未办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民办学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起诉,往往在立案环节就会受到较大阻力,不予受理的可能较大。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院对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较为陌生,立案庭法官会采取“司法谨慎干预”的态度而拒绝受理。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去世引发的证照返还纠纷。武术学校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存在股权、资产继承等问题,“控制权”成了粱乙、梁丙争抢的“香饽饽”。在本案中,粱乙、梁丙深知取得“控制权”的关键是武术学校的决策机构。粱乙能够取胜的原因是其巧用现行有效章程规定,发挥了决策机构理事会应有的作用。武术学校章程在2006年做了修订,梁丙未能准确了解到章程修订的信息,误以为校委会还是学校的权力机构,试图通过校委会取得对学校的控制,结果白费功夫。粱乙利用了这一信息差,从现行有效的章程中寻找了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行使职权”,使其享有代行理事长的各项权利。而且,在梁甲去世后,粱乙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明确了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时隔五年后,粱乙再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取得半数以上理事的支持,重申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明确其为学校公章保管权人。这一系列举措为粱乙取得武术学校“控制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梁丙的败诉教训也告诫民办学校及相关方,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对手的每一个举动背后必有深义,要探寻其目的,便于及时调整己方的攻防策略。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四)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4-20
[摘要]通过《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的案例,民办学校证照保管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法定代表人”的原则。在证照保管权人无争议的情况下,证照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保管权人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证照保管权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通过《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的案例,民办学校证照保管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法定代表人”的原则。在证照保管权人无争议的情况下,证照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保管权人提起证照返还之诉。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解析民办学校与证照保管权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宏桥中学系民办非企业法人,2008年11月30日宏桥中学章程显示:学校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理事会成员为刘某、宫某某、崔某某、任某某、朱某某。2015年3月12日,宏桥中学理事会会议变更学校理事会成员,朱某某担任理事长,宫某某、朱某、王某某、万某某担任理事。朱某某对理事变更持有异议,另案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3月12日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章程无效,并将理事会成员及章程恢复至变更登记前,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期间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校长宫某某、副校长朱某管理使用至今。
2018年7月3日,朱某某申请为宏桥中学刻制新型防伪印章,后刊登了遗失声明,并重新刻制了宏桥中学印鉴。同年8月28日在《西安晚报》刊登了企业证件声明,内容为“2018年7月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宏桥中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公章丢失。2018年7月13日在《西安晚报》遗失专栏中刊登宏桥中学民办非企业证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丢失,此两条挂失声明作废。宏桥中学所有印鉴及资质齐全且保存完好,特此声明。”
2018年宏桥中学正常招生,2019年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致学校停止招生,理事会亦未能正常召开。同年5月28日宏桥中学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8年初原告欲扩大办学规模办理征地等行政审批手续,需要使用相关印鉴,宫某某、朱某拒绝给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办学秩序,故诉请宫某某、朱某等3人返还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审法院裁判结果完全不同。
(一)西安市鄠邑区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因宏桥中学内部管理者之间发生纠纷,期间又因印鉴的管理和理事会成员变更发生争议,现理事会未能正常召开,影响了该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为了使该校能够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宏桥中学要求现任管理者交还印鉴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宫某某、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管理的宏桥中学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交付宏桥中学。
(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宏桥中学印鉴和证件在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正常使用,宏桥中学主张返还案涉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主要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判决: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宏桥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证照保管属于由法人内部管理机制调整和决定的事项,也是法人意志表达的结果,法人应通过章程、权力机构或者其他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予以明确。法人证照为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宏桥中学要求宫某某、朱某返还印章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可以从三个方面综合考量:
第一,宏桥中学印章使用、保管有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宏桥中学对印章使用、保管事宜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事会亦未作出任何授权性的决议文件。但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宏桥中学与宫某某、朱某对“宫某某、朱某管理、使用印章由法定发表人朱某某交办”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宏桥中学以默示的方式同意印章由宫某某、朱某使用、保管。
第二,宫某某、朱某是否持有或控制宏桥中学印章。此处的“持有”主要是指持有人实际占有印章,包括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控制”主要是指印章处于控制人的管控之下,可以由控制人实际持有,也可以由他人持有。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宫某某、朱某对持有宏桥中学印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第三,宏桥中学印章能否正常使用,对学校经营发展有无影响。宏桥中学声称,2018年初原告欲扩大办学规模办理征地等行政审批手续,需要使用相关印鉴,宫某某、朱某拒绝给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而本案证据显示,西安发改委《西安市鄠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宏桥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的通知》明确学校扩建项目备案延期;宏桥中学2017年度检查报告、2018年的招生面试工作都正常使用宏桥中学公章。另,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出具的《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关于反映宏桥中学办学情况的调查结果的汇报》也反映宏桥中学印鉴和证件在招生和上报材料时正常使用。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分析,宫某某、朱某持有宏桥中学印章的行为未违反学校意志,且其持有行为未影响学校正常使用印章,故宏桥中学主张宫某某、朱某返还案涉印章的理由缺乏事实。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民办学校内部矛盾公开化的结果,其实质是学校控制权的争夺。多年来,宏桥中学的印章一直由宫某某、朱某保管,宏桥中学未对此提出异议,直至举办者兼理事长朱某某与校长宫某某、副校长朱某矛盾激化。宏桥中学内部矛盾引发的“争斗”,其他学校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鉴。
(一)内部矛盾以自力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
教育事关社会民生,民办学校内部事务的不当处理往往还会影响学校教职工、学生。涉事主体除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应当关注该事件对学校的影响。民办学校出现内部矛盾时,我们建议采取非公开化的自力救济处理,如: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召开临时决策机构会议就争议事项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或变更证照保管人、任免相关人员的职务等。民办学校除通过规章制度或决策机构决议等方式明确证照保管权人,还应对保管期限、用印审批程序、印章交接等事宜予以具体化,做到有的放矢。多人保管的,可以签署共管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证照问题危害学校稳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
在本案中,举办者朱某某另案提起了关于理事变更的诉讼,可见宏桥中学内部矛盾难以通过自力救济化解,司法救济是朱某某最后的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救济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并非最佳解决途径,可能会出现诉败俱伤的结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宫某某、朱某赢了诉讼,输了学校。因宏桥中学内部理事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运行,校内行政、教学、财务管理混乱,引发学生家长集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2019年,因未按时参加西安市民办学校年检,该校连续两年被市教育局评为“不合格”等次,被取消当年招生资格。最终,宏桥中学被西安市教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公章“争夺”需适度,切勿用力过猛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制度,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在“人章分离”的情况下,有人会尝试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以避开漫长的诉讼期。事实上,该操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有权撤销补刻的公章备案行为,如:(2019)辽02行终523号、(2020)晋07行终45号。同时,相关人员的行为因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藁公(城)行罚决字〔2016〕0271号、青公(温)行罚决字〔2018〕10867号。
君子爱“章”,应取之有道。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本案牵扯面较广,法院从西安市鄠邑区教育局调查了相关事实,了解到朱某某骗得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的信任刻制了学校印鉴,朱某用原印鉴在西安碑林区公安局立案。自作聪明,终究难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