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
四、劳动争议纠纷
22.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据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劳动合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是,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如盗窃、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23.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答: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应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时间开始计算。
24.劳动者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补偿金的,则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算,该主张之日最迟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适用支付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
2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单纯的“固定发放”项目为依据,而应根据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所领取报酬中属上述六个组成部分的项目确定。
26.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即12个月。
2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条追索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代缴养老保险费而向劳动者出具的欠条,应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如劳动者以该欠条为证据起诉用人单位,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应当按照欠款法律关系处理,即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