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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附保证类债权申报相关法律问题(附相关文章)

法律人2023-07-27 13:05:340

◎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申报债权即可。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破产期间主债权尚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可以申报,但对该保证债权应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破产债权清偿比率予以预留。

在破产企业债权中,保证债权一般会占据较大比例,现行的破产制度并未就保证债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在遇到企业破产时,不知如何有效保障债权实现,本文主要探讨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法》第六章规定了债权申报的相关内容,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破产法》第51条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填写完备的《债权申报登记表》(利息、违约金等均计算至破产受理前1日止);2、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及地址确认书;3、债权人若为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委托申报债权的手续等;若为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4、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并附证据资料清单。

二、保证类债权的分类

保证类债权按照破产企业的主体地位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破产企业为主债务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和破产企业为保证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又分为债权到期,保证人是否已代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主张债权。

在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同样分为债务是否到期两种,目前我国《破产法》及相关解释并未就保证人破产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置方式也并不一致。

三、各类保证债权申报法律问题

1、主债务人破产且债务到期,保证人已代偿,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已经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人履行完保证义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申报债权即可。

2、主债务人破产且债务到期,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也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已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仅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而未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债务已到期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负有清偿责任。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保证人有权预先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担保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这主要是防止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全额申报了债权,保证人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能会导致同一笔债务的重复清偿。因此,对保证人以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加以限制。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且保证人因债权人原因未能行使预先追偿权时,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可能清偿的范围内免责。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主债务人破产但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有权预先申报债权。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但利息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算。由于保证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是否应当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目前未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保证人,可能承担终局责任,因此应当可以依法进行预先申报。

4、保证人破产时, 未经债权人书面豁免或法定原因排除,其保证责任不因其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若主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是否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尚不确定,但由于破产程序系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若不允许债权人按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使债权人失去受偿机会,实际上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即使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亦应准许主债权人申报债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即规定,在保证人破产期间主债权尚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可以申报,但对该保证债权应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破产债权清偿比率予以预留。

四、实操中遇到的部分问题

1、某银行作为债权人,已经获得对主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已经向法院申请对二者强制执行,其中已经查封保证人一块土地,但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久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问是否应当等待破产清算完毕后再要求保证人清偿,如何快速处理收回债权。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因此,如果对二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案件应当中止,待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继续清偿债务。但债权人也可以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向受理执行的法院申请撤回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向保证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应当依法进行债权登记,否承担不利后果;(3)要求法院继续对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

2、某资产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债务人及保证人前后均进入破产程序,问如何保障债权清收。

一般情况下,清算程序的偿债率较低,在某些情况下偿债率甚至为零,因此一旦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清算,债务完全清偿的现实可能性较低。若债务人及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应当向两者进行债权申报。

3、某资产公司作为债权人,其部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要求保证人就未受偿债权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主张权利。

该问题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进行了明确,该会议纪要针对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进行了限制。第31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五、结语

在处理保证债权时,破产制度与担保制度交织,使得问题更加复杂。目前,法律对一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实操过程中争议颇多,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力度也相对保守。从86年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制度也已超过30年,实践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也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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