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财产,结婚后将房子卖了给我保管,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法院支持吗?”律师解答: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经授权转载,供普法参考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期间
男方将房子卖了
房款作为两人生活费
已经花完了
离婚后
男方想要要回这笔钱
......
以下咨询由常亮律师解答
1
Q1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售卖婚前房产,男方让买房人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男方未说此款为个人财产让女方代为保管,并示意将此款用于提高今后生活质量的开销。四年后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男方没有主张要回此房款,女方也可以证明四年家庭开销,远超此房款加两人收入之和。卖房款已不复存在,离婚一年后男方主张要回此卖房款,法院支持吗?
A1:
你好,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男方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首先,男方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售卖后所得的价款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并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根据司法实践,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消耗,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你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签订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男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需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
2
Q2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一岁多的孩子判给我。离婚一年多后。男方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亦未看望过孩子,为了孩子以后少些被歧视,我要求把孩子姓氏变更为我的姓氏,但前夫不同意,不肯去派出所签字,请问我有权利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A2:
你好,你不能单方决定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和前夫协商一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同时,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子女需要改姓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孩子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她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协商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你和你前夫不会因离婚而变更你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身份。你们二人在孩子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要变更孩子姓名时,都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还指出,如果你和前夫就孩子改姓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
你前夫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并不等于他放弃孩子姓名上的权利。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3
Q3
经小姑介绍,我去她原来工作的工厂上班,并接替她的工作。小姑已经离职两个月了,工厂财务说要办社保离职断交手续,主管自作主张从我的工资扣除小姑要全额交的医社保钱,事后才通知我,小姑也同意这种做法,说先扣我的钱,以后再还我。我的工资,主管可以随便扣吗?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单位擅自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你小姑的社保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虽然你小姑介绍你接替她的工作,但是你和你小姑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劳动者,单位应当与你小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并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你缴纳社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应该在你小姑离职十五日内,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双方就社保事宜有纠纷,应由你小姑与单位通过协商或其它救济途径解决,而不应当擅自扣除你的工资。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单位自主扣除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并对协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取证。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Q4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绊倒致使手腕骨折,出事时对方家长带领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后期检查费用。学生在家休养期间,家长负责护理,因为是在家里无法提供具体费用的相关证据,请问受伤一方可以向对方索赔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受伤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非住院期间营养费,酌情支持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
此外,受伤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自然人的健康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受害人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自己的伤情程度,法院会据此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场合、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最终的数额。
5
Q5
我家小区是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是商品房小区,有一部分是安置本地人的回迁房。小区的公共绿化被有些业主围起来停放电瓶车,刚开始这种现象还少,后来陆陆续续的越来越多绿化都被业主围起来了。我该向谁反映这个情况?
A5:
你好,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小区内的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占用、改变使用功能。将绿化围起来停放电瓶车的业主侵犯了你的共同使用权,你有权要求他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考虑到侵权人数众多,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诉讼成本高、精力耗费大,建议你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小区的规模小、业主数量不多,建议你与其他业主协商,组织业主自行管理小区。如果小区规模较大、业主人数众多,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你可以联名五人以上业主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让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解决绿化被侵占的问题。
小区绿化带属于城市绿化用地,《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经过物业沟通协商仍无法解决,那么可以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