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男子状告前女友:“她在我公司微信群发我裸照!还……”
热恋期间,你侬我侬
分手后,撕破脸还闹上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这不,在广州,一男子就将前女友告上法院,指责她在员工微信群曝光自己的裸照和视频,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他,侵犯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要求对方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交付书面道歉信,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缘起:
男子状告小他18岁的前女友
曝他及被打伤照片到公司微信群
李华(化名)和小他18岁的敏敏(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但两人分手后,却闹上了公堂。李华指控,敏敏为了达到向他索要钱财的目的,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微信上向他人发布他的裸照及视频,“这些照片、视频都是敏敏私下偷拍的!”“不仅如此,敏敏还将我的裸照及我被她打伤致头破血流的照片,发到了我公司的员工微信群,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我!群里有500人。”
李华认为,敏敏的这些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导致他的名誉严重受损,造成他精神痛苦、焦虑,“晚上经常失眠,要靠药品才能入睡”,此外,敏敏的行为还导致他无心无力管理公司,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他最终只能亏损退出公司。
李华要求敏敏立即删除有关他的照片和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交付不少于500字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面对控诉,敏敏强调自己不存在侵害李华隐私、名誉等行为,“李华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他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属实,根本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所说的”,而且他之所以有焦虑不安的情绪是因为涉刑事案件,与她无关。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敏敏还提交了李华涉刑事案件的材料。
敏敏还指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相关照片形成时间在 2017年10月10日之前,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其在2020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究竟敏敏有没有在微信发过李华的裸照?李华为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敏敏此前发给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指控证据,该截图显示,敏敏曾在微信上对李华发送信息称:“我也发了你的裸照给邓总(化名)”。对此,敏敏强调自己并没有发过李华的裸照,当时之所以这样说“仅仅是情绪表达”,而且李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有发过自己的裸照给邓总。
结果:
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敏敏是否侵害李华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李华未能举证证明同一侵权行为持续发生,故针对2017年10月17日之前的争议事项,已过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争议事项,至李华申请立案时确未超过三年,未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敏敏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敏敏曾向李华声称发送了裸照,但敏敏当庭否认有实际发送,且李华未能举证证明敏敏确有发送裸照的行为。为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敏敏在涉案纠纷中侵害了李华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李华的诉讼请求,部分已过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部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法院均不予支持。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
网曝私下聊天信息,犯法吗?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网友将与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网,有的为了检举揭发对方的恶行,有的为了打击报复对方,给自己讨个公道,有的却是纯属抱着炫耀显摆的心态……虽然各自出发点不尽相同,但都将网络当成了曝光台、审判台。
但是,问题来了,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随意曝光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会不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要将私下聊天内容放上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结了多宗因为在网上曝光他人信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受访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是聊天内容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转发聊天记录含他人身份信息 男子被判侵权
“他在微信上给别人发我的借条还有身份证,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生活!”林翔(化名)以名誉权和隐私权遭侵犯为由,将发送人张伟(化名)告上了法院。林翔请求法院判令张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公开发表于微信朋友圈不少于30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我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凭什么要我承担侵权责任?”面对控诉,张伟觉得很冤枉。
法院会如何定断?经查明,原来林翔和张伟分别是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张伟在和别人微信聊天过程中,获知林翔欠钱未还,对方还给他发送了追债视频以及借据图片等信息,张伟又将这些视频和借据等微信聊天信息转发他人。张伟声称,之所以在微信上转发涉及林翔的视频及借据给他人,“这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声誉和协助债权人追讨欠款。”
张伟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本案中,林翔虽与他人因借贷产生纠纷,但张伟并非借贷一方当事人,其获知的相关信息均来自他人的单方陈述,且没有证据显示录制涉案视频经过林翔本人同意。在此情形下,张伟未经林翔同意,向他人转发含有林翔身份证的照片,以及可以识别林翔身份的借据及相关视频,泄露了林翔的财务情况、信用等信息,为此构成对林翔隐私权的侵害。
那么,张伟要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指出,张伟将借据图片、追债视频发送给特定受众,但并没有发表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互联网平台,而且相关信息也没有被他人传播,为此,林翔要求张伟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的诉求,与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不相当,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林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伟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此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张伟向林翔出具书面手写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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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微信群曝业主投诉信息 物业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0年6月9日下午,一小区业主玲玲(化名)来到物业办公室,投诉物业违规在架空层安装充电桩事宜。然而,玲玲没想到的是,就在投诉的次日上午,物业公司经理李伟(化名)竟然在物业微信群发布一则通告,将她的楼层号及姓名公布,说她强烈要求物业将架空层电单车充电桩断电拆除,还说她提出在架空层使用充电及摆放垃圾桶是因为侵占了她的利益,此外还附上了玲玲在物业办公室投诉的监控视频截图。
“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无法获取的内容!物业原本有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玲玲控诉,物业公司还有李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也给她造成了名誉损失和身心伤害。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李伟在物业微信群向她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她2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于玲玲的指控,物业公司以及李伟都辩称没有侵犯玲玲隐私权和人格权,李伟当时在微信群发相关信息,是为了对小区充电桩安装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而且文字表述中没有对玲玲人格进行侮辱的内容。
究竟物业公司及其经理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就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向业主披露业主间的不同意见,并征询其他业主意见,这属于合理的服务行为。但是,物业公司在提供某些物业服务时,例如,处理涉案投诉事宜时,必然会涉及相应投诉人的隐私,物业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务时,牺牲或者侵害投诉者的隐私。
然而,物业公司未经玲玲同意,向其他业主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的必要性,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侵害玲玲的隐私权。
此外,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本案侵权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至于物业公司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因物业公司有侵害玲玲隐私权的行为,为此应在物业微信群向玲玲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针对玲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指出,结合纠纷经过和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应赔偿玲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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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放上网,
有没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究竟网曝哪些聊天信息内容会构成侵权?
如果一旦网曝聊天记录被认定侵权,
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法官的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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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疑
1
如果网曝的聊天信息中含有特定肖像内容的,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
2
如果放上网的聊天内容中包含当事人的裸体照片、健康状况、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3
如果曝光的聊天信息内容本身或者发布时所附的文字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这都有可能侵害名誉权。
维权提醒
及时保存证据 起诉莫超3年诉讼时效
如果别人将和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抑或是私下场合拍的视频未经允许就放上网,对自己造成影响了,要怎么取证、维权?
受访法官指出,作为受害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及时保存证据。“一方面要固定侵权人在网上发布的侵权信息,另一方面要保存被发布的微信对话、视频等的原件,以备核对。”至于取证存证方式,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公证机关、时间戳等方式进行。
在固定证据后,在能够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能明确侵权人,可以向互联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上述做法仍未能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向法院起诉,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过,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权利人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则不受此限制。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