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关于减刑的那些事
来源:潍坊检察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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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晓南
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 副主任
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减刑检察监督案件是每位执检人的必修功课。那么减刑的依据是什么?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一起了解关于减刑的那些事儿……
01
减刑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答:办理罪犯减刑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司法解释主要是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6〕23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9〕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各省也会制定相应规定以便参照执行。以山东省为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7〕122号)。
案例君补充:《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02
罪犯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减刑?
答: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规定》,罪犯除了需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的条件外,还要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另外,罪犯如果具有法定的立功表现,也是可以减刑的。
03
如何认定罪犯属于“确有悔改表现”?
答:“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04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能否获得减刑?
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于在服刑期间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服从管理,不抗拒改造,认罪悔罪的罪犯,可以减刑。
05
如果罪犯家庭困难,无法履行财产刑,如何认定其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答:如罪犯因家庭困难无法履行财产刑,可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或者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无执行财产刑能力的相关证明。
06
罪犯服刑改造多长时间才可以减刑?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无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07
罪犯一次可以减刑多长时间?
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08
常听说罪犯里面有个“三类罪犯”,这是什么意思?
答:“三类罪犯”分别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按照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应当从严掌握。
09
检察机关在罪犯减刑中要承担什么工作?
答: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减刑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具体是通过减刑提请中审查,减刑提请审查(开庭)和法院裁定审查三个环节,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减刑的起始时间、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严的规定是否落实、最近一年是否受警告以上处分等情形。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减刑是不是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结一下,减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阶段的运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通过减刑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让误入歧途的人重新启程,早日回归社会,实现促进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