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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附相关文章)

法律人2023-07-28 18:09:310

上海高院:疫情期间,原则上将疫情防控措施视为不可抗力(附11条解答全文)

为积极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通过“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向高院反馈。现将《问答(一)》予以刊发。

问题1: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 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上诉材料如何递交?

答: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后,是否可通过其他途径送达?

答: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送达途径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平台、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传票,直接邮寄判决书?

答:如具备条件的,案件宣判可通过在线庭审方式进行;不具备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含判决内容),并邮寄判决书。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问题8:在执行和解约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的,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问题9: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拍卖中无法进行现场查看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鉴于现场查看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相关拍卖工作可视情撤回拍卖或中止拍卖。

问题10: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针对上述情形对上述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做好备案审批。

问题11: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2020年2月14日

传染病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蔓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如隔离、延期复工、延期开学和交通管制等,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从而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那么,传染病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据此主张免责?

权威解答

1.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答记者问(摘自《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

2.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03年6月11日生效,已失效)第三条

3.尽管医学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的症状、成因等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裁判规则

1.销售代理合同履行期间,在销售区域内发生了“非典”疫情,导致销售代理方未能按约完成任务,构成不可抗力——济南东风制药厂与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药品销售合同,代理方在“非典”疫情期间未能按约完成销售,本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履行合同期间,非典疫情的爆发严重影响了销售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故应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

2.流行病传染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的,不构成不可抗力——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爆发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传染病疫情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3.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非典时期特殊情况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疫情出现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非典”时期的特殊情况做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后因“非典”疫情导致的图纸变更和工程价款减少不属于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疫情作为变更合同的的依据。

案号:(2017)鲁民申325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因“非典”造成的停业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5.“非典”疫情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号:(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实务观点

1.主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而减轻或者免除合同法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摘自:《疫情防控涉及你我他,你关心的民商事法律问题都在这里了!》,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0年2月6日)

2.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主张解除旅游合同时应在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问: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 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消费者此时可根据实际出行情况,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3.合同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约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来主张权利,但须保留相应证据

问:受疫情影响,导致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商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约引发诉讼。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商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以上观点2和观点3摘自:《疫情期间的这些法律问题,黑龙江高院为您一一解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0年2月3日)

4.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的合同案件类型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因债务人员工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被隔离,无法如期履行合同。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毛巾的合同,卖方毛巾厂供应毛巾,交货日期为4月中旬。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爆发,毛巾厂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口罩,致其履行不能,毛巾厂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客流量锐减,故要求出租人减免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的租金。

(3)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政府取缔大型演出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旅行社组织“五·一”长假游,但因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不取消。再如,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受托人迟延领取保管的财物等。

(4)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非典型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5)其他合同债务纠纷。如因为债务人患有非典型肺炎或被隔离,致使其无法交电话费、手机费等形成的消费领域的纠纷。

5.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1)正确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构成条件的规定,从严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债务不能适时履行的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免除其债务责任的,法院应当坚持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认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影响。要从严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即: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要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债务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2)正确认定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后的法律后果

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

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不应一概判决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总体说来,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以上观点4和观点5摘自:《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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