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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辩护技巧点评|案例解析

法律人2023-05-18 16:31:010

案情简介

为筹集资金偿还江南商城欠株洲市工商银行的债务,在未公开竞价拍卖、未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2004年12月,作为株洲市粮食局长的何某在粮食局党组会上擅自决定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局机关干部转让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80万元股份中的200万国有股。2005年初,市粮食局职工认购了143万元股份,余下57万元股份由江南商城董事会成员认购。此次200万国有股份转让,没有报经株洲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1006万。

2005年7月13日,何某作为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株洲市粮食局局长,未经局党组研究,未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便以株洲市粮食局的名义委托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株洲江南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380万股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擅自启动株洲江南商城有限责任公司380万股国有股份转让。在评估过程中,对于每股3.76元的评估结果,何某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对国有资产低评,且最终结果为2.06元,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1月30日。何某没有将评估结果提交局党组会几天讨论,便安排粮食局纪委书记陈某直接报送株洲市国资委批复,最后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江南商城的380万国有法人股按照每股90%转让,此次国有股份的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6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何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予以采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何某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判决部分。

律师点评

无罪辩护常见,而无罪判决少有。正是如此,本案可谓无罪辩护之范例。本案焦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580万的国有股转让,是何某个人决定还是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其二,会计评估报告能否采信。

(一)、何某在200万股国有股份转让中有没有越权行为?

辩护人论证,2004年12月江南商城200万国有股份的转让及转让的理由与处理,均是党组会议共同决定的。而且,株洲市粮食局为此还下发了《关于同意转让株洲市粮油购销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的通知》。因此,如果说涉嫌职权滥用,也只是粮食局党组的问题,而不是何某个人擅自决定的。

至于没有去办理报批手续也不是何某的授意。即是在报批程序上存在瑕疵,也是不可能设计滥用职权的问题。何况,为该200万国有股转让,何某曾向株洲市市长请示并征得了市长的同意。

根据政府文件,在国企改制中,粮食行政部门有权管理与处置其所属的国有资产。既然如此,粮食局集体决定处置其下属企业的资产,不是正常履行职权而是越权,从何谈起?

说道没有重新评估,这是因为当时还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有效期内,企业改制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经过了市商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的批准,也是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延续,再次评估势必增加成本费用。

(二)、在380万国有股份转让时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首先,该次股份的转让及价格等,有市政府的要求和分管副市长的同意,也有会计师十三五的评估报告,国资委的批复和局党组的研究决定。市粮食局及何某没有任何超越职权的事实与行为。且江南商城董事会决定报废处理的有关资料,都是报神农公司批准的。 其次,何某为是改制顺利完成提出的“能够低评的就低评”之原则并无不妥,因为无论是对江南商城还是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该原则同时意味着“不能低评的就不可低评”。也就是说何某并没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反而评低资产,评估人员也并没有因为何某的建议而去违法、违规的故意低评。也许对国有股份资产评估过低,但并没有超出原则允许的范围。

(三)、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涉及对会计评估报告如何采信的问题。对类似鉴定结论的审查,本案一审法院采信一个评估机构的报告而去否定另一个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理由充分?两个评估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所做的评估报告合法性与有效性没有被否定前,一个评估报告是不能以另一个评估报告否定的。

一审法院判决书一方面认为“580万股的转让都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同时又认定被告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得不说令人费解。二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予以采纳,并最终以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何某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判决部分,无疑是顺理成章的。

本文出自:邱兴隆著《一切为了权利》

点评作者:邓友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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