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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处理(详细说明)

法律人2023-07-29 08:37:580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服有哪些救济措施,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如何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中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如何维权。针对事故认定书异议的不同阶段不同纠纷中救济途径,本文进行解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事故当事人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成因并划分责任的处理意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综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书面意见,不是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份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的行使及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76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79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上述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提出主体:事故当事人。提出时间: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救济方式: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方式:书面。材料接收部门:作出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复核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复核审查结论:维持原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的处理: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或证明,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复核次数:1次。需要注意:在交通事故认定处理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仅限事故当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门不予受理。以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不服认定书,只能通过申请复核解决。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第一,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角度提出质疑,结合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意见,达到削弱其证明力的目的。第二,提交相反的证据或理由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有相反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足以推翻该证据的,达到消除其证明力的目的,使其不能发挥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属于证据,是否采纳,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对缺乏证明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有关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认定并依此裁判。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的该种情况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所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情形。此时的用人单位在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纠纷中,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因为用人单位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具备提出复核的异议请求权条件,且时间上早已超过提出复核的时限,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对是否构成工伤有决定性作用,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将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实际影响,所以,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该类行政诉讼中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这样既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也有利于查明案情,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除了前述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的方法外,还可以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指出错误,请求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3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0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该两条规定表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监督解决。

综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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