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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遗赠水果摊主,反转

法律人2023-07-29 18:46:110

老人赠房,家属表示质疑

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一家颇多照料。

此后,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老人妹妹等家属则一直质疑,老人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

法院判决: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老人亲属曾出示一份病例,显示老人于2017年7月已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老人妹妹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予以立案。

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判决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家属未来会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

5月18日,老人家属表示:法院判决认定老人现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脑部有器质性病变。之前老人没有做过司法鉴定,近期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家属有义务监护老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老人现在还是一直待在家里,未来他们会对老人做进一步的安排,也要求未来做指定监护人。

摊主小游表示:对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他同意走司法途径,也会继续照顾老人,他已经把水果摊交给了爱人打理,自己全职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

他说老人最近饭量很大,吃得好睡得好精神头也不错,就是不能走了,他每天要花大量的时间给老人换洗衣裤,洗澡喂饭换床单被套等等。为了自证清白,还在家里装了监控写监护日记。

疑问:意定监护协议是否受影响?

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前签订的意定监护等协议是否会产生影响?

小游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今年4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结论是指向现在的,只能证明鉴定时,老人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

老人与小游公证意定监护协议是在2019年3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则更早是在2017年,法院的这次判决并不能指向老人在签订两份协议时就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次老人家属提出的诉请只是要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认定此前签订协议无效。

“撤销或变更监护人需要合法理由,比如意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对老人照顾不周等。但小游对老人的照顾十分周到。为了回应外界质疑,还在家里装了摄像头,经办的公证员也一直在监督。”

争议: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意定监护案例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老人在签订和公证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老人亲属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结,老人在2017年(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前)就已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国内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霞认为,公证处在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时,已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大量的工作底稿,足以证明老人是在头脑完全清醒、意愿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各项安排。公证处通过复查来撤销意定监护公证书几乎不可能。同时她认为,一个自认为认知正常的人也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长期研究老年痴呆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钟春玖曾向记者解释,早期老年痴呆症患者损失的主要是短时记忆,人的意志、对事物评判能力和长时记忆影响相对轻微。因此即使诊断为老年痴呆症,也并不能代表患者就不能表达自己意愿。钟春玖说:“要判断一个患者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终还是要由有仲裁资格的神经心理学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我们希望,最终能够看到一个老有所依,善有所报的美好结局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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