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观点集成(附相关文章)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观点集成
一、最高院关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统一意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第七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第53条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二、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关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未进行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并不统一。现列举两种不同的审判指导意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安徽高院所代表的观点是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还要看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而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的合同,具有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是一个将工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所以工程款不仅包括购置材料及设备的款项,还包括大量工人劳务报酬。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也直接影响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承包人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近一年法院判例解析
“北大法宝司法判例”中,输入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优先受偿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期限内,共获35条记录。通过阅读筛选后,其中10份为无关案例,获25份涉及“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其中分别有6份及2份判决书为同一法院就同类案件作出,则本次的案例库中共有19份判决书。其中,明确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为12例,明确支持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为3例,其余因案情各异未见明确观点。在案例中提炼相关裁判观点如下:
(一)支持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
其中,有12份裁判支持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别为(2014)桂民再字第4号、(2012)杭建民初字第428号、(2014)锡民终字第994号、(2014)盐民终字第0172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1111号、(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25号、(2014)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2014)冀民一终字第180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1553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28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2481号、(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号。
因为案件的事实不同,裁判中认定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也各有不同。下文将选取典型裁判案例,归纳列举如下:
1裁判观点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
贺州市康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4)桂民再字第4号
江苏妍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步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盐民终字第0172号
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25号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天久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冀民一终字第180号
株洲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株洲顺越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裁判观点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
郦灿明与吴庆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4)浙金民终字第1111号
张思兵诉方显青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六民一终字第00168号
3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该优先受偿权是以工程款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工程款债权存在,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丧失该权利。本案中,葛洪祥作为从神龙公司处分包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的工程享有法定优先权。但是,在优先权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也要尊重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对相关工程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进行有效甄别,防止违法建筑通过执行程序变相合法化。
案例来源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葛洪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4)锡民终字第994号
4裁判观点
合同法规定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凝聚的是承包人的资金和劳动成果,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在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本案工程系承包人带资建设,三被上诉人拖欠上亿元工程款未付,目前工程又处于空置状态,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利于对合法债权的保护,也有违公平合理之原则。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本院对承包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28号
(二)支持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
1.方惠民诉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江中法民再字第15号
对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曹存荣与金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本案方惠民、李健生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故方惠民、李健生要求在应支付工程款范围内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广东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翔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性质上是基于工程款的主债权而从属存在的优先权,工程款债权是否依法存在决定了优先权存在与否。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质,兆达公司已将劳动和建筑物材料物化到建筑中,兆达公司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该请求权的性质已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工程款请求权,兆达公司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享有的是因合同无效获得的折价补偿的权利,与基于合同有效产生的工程款债权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当施工合同无效时,作为原债权担保的优先权亦不继续存在。对兆达公司要求确认工程欠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3. 新沂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等诉乔汉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苏民终字第0177号
关于乔汉烈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则从权利也无效,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支持。故乔汉烈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不予支持。四总结综上,虽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未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作出明确规定,但法院倾向于支持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更易被法院支持。
但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广东省地区仍普遍支持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