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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附相关文章及链接)

法律人2023-08-07 12:35:280

如何写一篇好诉状(附规范和范本) 作者:卢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状撰写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保民事起诉状质量,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规程。

1.2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规程。

1.3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书写并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

1.4律师应当充分认识民事起诉状的功能,确保通过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确定的民事起诉状的功能:

1.4.1使争议双方以及争议标的特定化,便于确定管辖法院;

1.4.2使争议焦点和请求特定化,便于法庭确定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

1.4.3明确法律规范选择,便于审判人员适用法律。

1.5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明确客户诉讼目标,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厘清法律事实,分析实现诉讼目标的相关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实现目标的有效的诉讼方案。

1.6民事起诉状确定前,应当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寻求应对方案。如果没有有效的因对策略,建议委托人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

1.7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方案和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

1.8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防范业务风险。

1.9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并据此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变更。

2.准备工作

2.1拟定民事起诉状前,律师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基本事实,以确定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

2.2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立案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

2.3律师根据确认的事实,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案由应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案由确定指引》经过细致分析后确定。

2.4律师应当查询和核对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明确,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2.5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询并制作电子文档,并根据案件需要确定是否制作纸质文档。法律查询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查询工作指引》进行。

2.6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

2.7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各高级人民地法院的具体规定,依法确定和选择管辖法院。对于级别关系有疑问的,应先行检索或者向相关法院咨询确认。

3.诉讼方案与诉状撰写

3.1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形成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策划与撰写依据《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方案策划指引》进行。

3.2根据双方确认的诉讼方案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

3.3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4.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4.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模块:

(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

(2)原告的自然状况;

(3)被告的自然情况;

(4)案由;

(5)请求事项;

(6)事实和理由;

(7)结尾及签署。

4.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不得表述为“起诉状”“起诉书”。

4.3原告及原告的自然状况

4.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4.3.2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4.3.3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4.3.4原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以及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信用同意代码”。

(2)原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

4.4被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

4.4.1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具有实体法律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确定被告时,应当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准确确认适格的被告。

4.4.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4.4.3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4.4.4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应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按照4.3.4的标准确定。

3.4.6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

(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

(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

(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4.4.7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

4.5案由

4.5.1案由部分标题,采用“案由”直接进行表述

4.5.2律师按照与委托人确认的诉讼方案所确定的案由书写案由。

4.6请求事项

4.6.1诉讼请求事项可采用“请求事项”,“诉讼请求”等表述方式。

4.6.2诉讼请求的具体请求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及相应的证据确定。

4.6.3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确保不产生歧义。涉及到区分所有权中共有人权益的存管的,还应当做出适当的安排。

4.6.4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

4.6.5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承办律师可以参考本所提供的相关对照表选择使用。

4.6.6主办律师应当对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确保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4.6.7确定诉讼请求出现困难时,应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

4.6.8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欠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的,应当由经办律师独立计算,或对客户提交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客户提交的计算方案未经经办律师审查,一般不直接使用。

4.6.9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请求的,应当计算至提起诉讼前一天,以便于立案时确认案件受理费用。

4.6.10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

(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本金 元,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违约金(或利息)自年月日始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本金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4.6.11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办案历史可以参照本所提供的律师费承担依据对照表提出建议。

4.6.12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7事实和理由

4.7.1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进行撰写。民事起诉状选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

4.7.2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应当与证据清单中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

4.7.3事实的叙述,应当完整反映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整体脉络,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法律基础关系的把握。

4.7.3.1如果是基于议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情况,以及双方在案件涉及的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2)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对与本案有关的协议条款,应当全文摘录;

(3)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违约的事实;

(4)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

(5)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4.7.3.2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描述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涵盖形成该法定之债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事实;

(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4.7.3.3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取得涉案权利的民事行为或者主要事实;

(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4.7.4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被告答辩和法庭审理。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4.7.5主办律师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进行反自认审查。

4.7.6理由部分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

4.7.6.1阐述理由时应当遵循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以便于审判员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

4.7.6.2在阐述理由时,应当注意区分客观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以便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

4.7.6.3在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以法理就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确定提出适用意见,以增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

4.8结尾

4.8.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在事实和理由叙述完成后以“此致”结尾,并具体写明受案法院。

4.8.2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5签署

5.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具状人及签署日期。

5.2具状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具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具状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果具状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6其他

6.1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

6.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之诉、再审申请等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具体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适用相应规程撰写。

6.3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

6.4民事起诉状应在获得委托人的确认后向法院提交。

6.5承办律师在具有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视案情进展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对于诉讼理由进行变更。律师代理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变更诉讼请求相关事宜指引》办理。

6.6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特别授权根据案情发展和变化在双方和解后撤回起诉或者因其它原因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相关事宜,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撤诉事宜指引》办理。

7附则

7.1本规程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7.2本规程供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内部使用,其它合作律师事务所可经授权使用。

7.3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各律师在使用本规程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7.4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在严格执行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参照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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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

作者: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总则

1.1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

1.2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

1.3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1.4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

1.5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

1.6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

1.7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

1.8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

1.9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

2.准备工作

2.1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

2.2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2.3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

2.4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2.5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

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

2.6.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

2.6.2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专业数据库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2.6.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6.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

2.6.5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审判监督指导》等各类审判指导书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

2.6.6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

2.6.7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

2.7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

3.主要内容

3.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

(3)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结尾及签署。

3.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

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

3.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3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并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cn)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核对。

3.3.4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3.3.5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数据库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

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工商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

3.3.7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

(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

(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

(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3.3.9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

3.4请求事项

3.4.1请求事项模块的名称统一为“请求事项”,不得使用“诉讼请求”等表述方式。

3.4.2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证据。

3.4.3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没有歧义。

3.4.4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

3.4.5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

3.4.6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

3.4.7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保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3.4.8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欠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的,应当由经办律师独立计算,或对客户提交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客户提交的计算方案未经经办律师审查,不得使用。

3.4.9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请求的,应当计算至提起诉讼前一天,以便于立案时确认案件受理费用。

3.4.10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

(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X年X月X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X年X月X日,为X元”;

(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X年X月X日,计X元。(此处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按基准利率上浮30%-5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3.4.11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4.12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

3.5事实和理由

3.5.1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组织。民事起诉状选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

3.5.2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每个事实原则上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3.5.3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被告答辩和法庭审理。

3.5.4如果是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情况,以及双方在案件涉及的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2)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对与本案有关的协议条款,应当全文摘录;

(3)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违约的事实;

(4)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

(5)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5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描述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事实应当涵盖形成该法定之债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事实;

(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6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取得涉案权利的主要事实;

(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7理由部分,原则上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和借鉴的其他案例,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

3.6结尾和签署

3.6.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注明“此致”的具体受案法院。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6.2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具状人及签署日期。具状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6.3具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具状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果具状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其他

4.1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

4.2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进行调整。

4.3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在严格执行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指引。

4.4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4.5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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