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规则】“三驾马车”理论的运用:以“规划许可证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为例
【前言】“三驾马车”是指三匹马拉一辆车。中国古代以拉车的马匹的多少来区分地位,所谓“三驾马车”,不是说三驾马拉的车,而是说三匹马一组一辕,分前、中、后三组来拉的车。三驾马车一共有三匹马和两根缰绳。
【司法裁判的“三驾马车”】公平正义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终目的地。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该坚持尊重法律、坚持尊重事实、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在此前提之下,尽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如果说“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三驾马车的“三匹马”,“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善意原则”则是驾车人手里的“两根缰绳”,裁判者正是手里拉着两根缰绳,驾驶着三匹马,平衡着车辆的前进方向,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地。
【举例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一、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坚持法律之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二、故意拖延不办证,恶意无效不支持——拉紧“诚信”和“善意”两根缰绳
1.最高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院案例:《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因素,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本案虽然存在南通六建进场施工后,长实公司方将案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基于长实公司、晋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招投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同时结合案涉工程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希尔顿大酒店”的相关配套工程,长实公司作为发包方为获得南通六建垫资施工利益,未经招投标即允许南通六建进场施工,诉讼中为避免承担合同风险,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恶意的因素,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有效,并无不妥。
如果说“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三驾马车的“三匹马”,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善意原则”就是驾车人手里的“两根缰绳”,裁判者正是手里拉着两根缰绳,驾驶着三匹马,平衡着车辆的前进方向,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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