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正当防卫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五刑法篇
案情简介
苏某及其丈夫向吴某、赵某借款100万元。后期因借款纠纷引发矛盾,某日,吴某、赵某及其纠集的郭某、杜某、严某等人讨债。当晚,苏某按郭某要求到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苏某儿子于某等人陪同。随后杜某等人将苏某、于某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并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某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并将于某的鞋脱下让苏某闻,还用手拍打于某面颊、揪抓于某头发、按压于某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于某、苏某想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某坐下,于某拒绝。杜某等人卡于某颈部,将于某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后于某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某,于某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导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惨剧。
上述案件中,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以案释法
于某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某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