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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二合同篇

法律人2023-08-07 21:35:230

案情简介

钱某在微信上开了一家名叫琦玉阁的卖玉石挂件的微店。不久,辛某在该微店里购买一批玉石挂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钱某支付了3万元货款,钱某收款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辛某交付玉观音挂件等。但辛某收货后,发现产品与微信上展示的物品完全不符,原承诺每样产品都有国检证书,但大部分产品并没有。于是收货第二天,辛某就退货,要求钱某退款,钱某不同意。辛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退还全部货款。法院会支持辛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琦玉阁”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其交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法律规定的特殊商品除外。本案中微信购物属于采用网络方式购物,且玉石挂件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辛某在收货第二天就要求退货,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辛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提示

随着微信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及微信用户的急剧增加,利用微信朋友圈营销以及购买产品成为一种新时尚,但该种方式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利用微信与通过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进行的网购相比,其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店铺,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因此多数消费者在岀现纠纷后,往往不能确定卖家真实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而微商则可以通过删除好友或更换微信账号逃避责任,这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难度。同时作为社交工具,微信的封闭性强、私密度高,也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

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讲,加了陌生微商为好友后应先进行一定的沟通和了解,也要警惕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风险,选择相对安全可靠的实体店或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购物,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和损失。对于微商来说,也应合法经营,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最大程度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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