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遗嘱捐赠财产应该注意什么 ——“母女千万房产捐赠国家”背后的事
近日,一篇名为“母女立遗嘱千万房产捐赠国家”的消息登上热搜。据报道称,母亲原本要立遗嘱给女儿,但因女儿不打算结婚,考虑到后继无人,在女儿的建议下,母亲最终选择立遗嘱将财产捐赠给国家。
这则消息一经发布,就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南京公证处也因此接到大量咨询。有当事人表示,想要订立公证遗嘱将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其中
三十三岁的王女士表示,自己离婚后不准备再婚,也没有孩子,只是收养了几十只流浪猫狗,想要将自己的房产通过遗嘱留给动物保护协会
六十多岁的秦阿姨说,她特别喜欢孩子,可惜自己没有孩子,因此想要把财产遗留给儿童救助组织
八十多岁的张奶奶说自己患病多年,子女不孝,全靠社区、街道照顾,想把所有财产遗留给老年基金会,帮助更多老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其中,将个人财产遗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为了保证受遗赠人能够顺利接受遗赠,订立遗嘱的遗赠人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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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受益人。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虽明确表示要将遗产捐赠给组织,但却无法给出受益人具体详细的信息。比如,想要将房产遗赠给动物保护协会,但究竟是哪一个动物保护协会?具体的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什么?当事人在无法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组织信息的情况下,仅凭一厢情愿便想订立遗嘱,最终将会因受益人身份不明而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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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时生效。很多情况下,受遗赠的单位和部门根本不知道自己成为了受遗赠人,或者即使知道,但却并不知晓立遗嘱人何时去世。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到期受遗赠人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为保证受遗赠人及时知悉受遗赠的事实,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明确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届时将相关情况向受遗赠人释明,确保遗赠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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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事先与受遗赠人沟通。立遗嘱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有要求立遗嘱人事先告知受遗赠人遗嘱内容。但在实践中,遗赠涉及不动产、特殊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交付时,往往还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比如,房产、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等等。许多接受遗赠的单位和部门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愿主动接受受遗赠的遗产。因此,立遗嘱人在捐赠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大额财产时,最好事先与受遗赠单位进行沟通、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当事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直接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让自己的财富在未来产生更大的效用,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服务国家、社会、人民的无私大爱。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愿的实现,当事人可以在公证机构的指导下,在合法、公正、审慎的前提下,确保本人反哺国家、社会、人民美好愿望的达成。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