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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世,丈夫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 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法律人2023-08-07 23:43:231

2019年8月底,张伟(化名)与妻子林红(化名)在广东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1枚囊胚在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林红在怀孕39周 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林红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妻子的离去,对张伟一家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张伟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囊胚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但经多次要求医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

存在代孕风险

且不具备保存条件

法庭上,医院方不同意张伟及其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

医院强调,涉案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为此,张伟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

此外,医院还指出,不能排除张伟利用囊胚进行代孕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在张伟妻子已过世情况下,张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

法院:

医院返还权利人胚胎

但不得用以从事代孕

庭审中,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表示将采用正确的保管方式保存胚胎,但目前因未得到保管机构的答复,为此无进一步处置方案,“但保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置涉案胚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原告,如果返还给原告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涉案胚胎含有张伟与林红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考虑到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林红已过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由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处置。

为此,张伟等人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医院返还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医院提出的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法院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条规定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要求张伟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其也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张伟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存放的一枚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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