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扛80斤硬币到法院还钱,法官:违法!到底违法的是谁?
近日,广西南宁一名租客因为拖欠租金被房东起诉到法院,最后经法院调解,租客表示愿意支付6000元租金。
但在支付的时候让房东非常尴尬,虽然租客表示愿意支付租金,但他却扛着80多斤硬币到法庭调解现场,以硬币的方式支付给房东。
最后法院对这名租客进行训诫,如果租客拒不变更债务履行方式,法院可对其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最后这名租客才变更支付方式。
实际上最近几年类似这种用硬币来偿还债务的方式屡见不鲜,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过这种支付方式。
比如同样是在广西,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北海一家汽车公司的老板叶某携4麻袋硬币去法院清偿劳务纠纷执行款。
但这位汽车公司老板可没有那么幸运,最后法院认为该男子行为属于消极对抗,严重妨碍司法人员的执行工作,决定再对这家汽车公司罚款5万元。
看到这很多网友都非常不理解,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论是硬币还是纸币,都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人都不得拒绝。
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拒绝以纸币或者硬币支付债务,那被执行人拿着几袋硬币去法院履行执行款的时候,为什么法院会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呢?
这里面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妨碍司法执行工作,毕竟扛着几袋硬币去法院履行执行款,不论是对于申请人还是对法院来说都是一件费时费力的工作,大家需要花时间去清点,而且还要去辨别硬币到底有没有假币等等。
所以有些法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面的其他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概念很模糊,因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方法到底是什么范畴,所以有些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其实都有一定的主观性。
这也是为什么有一些人拿硬币去偿还债务被认定为存在妨碍司法执行的重要依据。
但是这种判定是否合法合理,有待商榷。
毕竟《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债务人拿硬币去偿还债务,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存在违法,大家只不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做而已。
虽然在这个过程当中,债务人存在泄愤,故意刁难债权人,甚至对抗法院的主观意愿,但这都不应该成为判定债权人存在违法的依据,顶多是债权人在利用法律的漏洞而已。
针对这种尴尬,其实我国法律还是有一定的改进空间,比如国外有一些国家就明确规定,以硬币支付债务的会有一定的限额。
比如在英国便士属辅币,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铸造的硬币属于有限法偿,其中5便士,10便士的硬币最多只能偿还5英镑以内的债务,50便士的硬币最多只能偿还10英镑以内的债务,如果超过这一规定,对方可以拒绝接受。
只有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硬币偿还债务的限额,这样才能避免有些人钻法律漏洞,才能避免债务人拿几袋硬币去偿还债务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