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进社区,社区矫正对象关心“典”在哪?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民“民法热”不仅深入各机关单位、社区民众,最近也集中在柳州市各城区社区矫正中心开展学习。
随着《民法典》进“社矫”活动在柳州市各城区的社区矫正中心陆续推进,不但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也收获了社区矫正对象对涉及矫正期间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信号。
社区矫正后,还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这个问题是很多为人父母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会提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已经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的时候才会更换、指定其他监护人。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出现法律规范中被撤销,被不能等情况,还是拥有孩子的监护资格的。
深入这个问题中,社区矫正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如果需要更换监护人怎么办呢?首先,作为刑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是可以更换的,其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所更换的监护人对象可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注意,更换后的监护人仍然要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
社区矫正后,是否影响孩子升学考试、考公务员?
这个问题是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会提出的法律疑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于适龄儿童、青少年有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宪法》中也明确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存在,而升学考试资格也不会因为其家人或监护人受刑事处罚与否而被剥夺。
而关于报考公务员来说,我们都知道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是肯定没有报考资格的,但是其子女报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规定中主要是针对报考者本人的约束,而不是针对近亲属。但根据公务员政审规定,在进入公务员考核政审环节,配偶、直系亲属、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刑问题都会对报考人员产生影响,可这里并不是一刀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受影响的范围只是锁定了与受刑人员的亲疏关系上,具体为配偶、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养父母、岳父母,或者是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比如抚养人或长期一起生活的舅舅等是肯定会受到影响的,而如果是一般旁系,像叔伯姑舅姨等就没有影响。
其次受影响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在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第三就是受影响的时间要求是“正在进行时”,即正在服刑,正在立案受审中,刑满释放的则没有影响。
最后就是报考岗位的问题,具体不同的岗位在招考的时候都会有详细的说明和介绍,例如政法机关类在报考的时候都会进行相关的具体罗列。
所以说对报考人员是否有影响需要结合亲疏关系程度,犯罪程度,以及涉案状态、报考岗位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是普通犯罪服刑,且刑期已经结束,对子女报考公务员和政审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如果刑期还未结束,对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等政法系统的考生是有一定影响的,而对报考普通公务员岗位的影响不大。回过头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是否有影响的问题还需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刑罚种类、执行情况,以及改造程度。
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相对于监禁刑罚来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既防止了罪犯的恶习交叉感染,又避免了与世隔绝的监狱刑罚执行方式所产生的各种弊端,在体现对罪犯人性对待的行刑原则的同时,也帮助罪犯全方位获得知识,提高生存能力。法律意识“贫困陷阱”是导致入矫对象违法犯罪的通病,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不仅仅是预防复矫,预防“违法病灶”复发的有效预防针,也是间接的介入法治扶贫的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