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形成的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岳某、宋某恋爱期间,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岳某借款50000元。岳某将50000元现金交付宋某后,宋某为岳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7月8日,岳某、宋某登记结婚。2021年3月,岳某、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偿还借款50000元。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借款到结婚间隔了五年之久,宋某是很难提供该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的,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结婚而归于消灭。且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岳某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岳某的诉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岳某可以要求宋某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
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偿还也要根据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确定。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一方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债务一方应当偿还,而且偿还的钱款理应是债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的,这个债务可能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务方无须向债权方偿还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