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站仅仅扒窃百元,构成盗窃罪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五刑法篇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唐某在一公交站伺机扒窃,趁杨某候车之际,从杨某上衣口袋中扒走100元现金,被杨某当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唐某将所扒窃的100元现金扔在了地上,但最终还是被抓获。经查,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唐某只扒窃到100元,构成盗窃罪了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唐某构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根治难度很大。认定扒窃行为,主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