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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参与与公司有竞业关系的新公司成立事项,原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案件快递68期·...

法律人2023-05-18 23:29:541

法小妹

劳动者应当履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职期间参与与公司有竞业关系的新公司成立事项,违背忠诚履职义务,公司可据此按相应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4年2月入职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任副总经理。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薪酬待遇按税前年薪人民币30万元支付,具体发放办法为按照王某某每月实际出勤日计算,应付满勤工资20500元,王某某每月承担公积金差额费用1017元,实际每月发放19483元,剩余薪资按照某公司考核要求并按年度奖金发放,即54000元÷12×实际工作月份。2015年11月,某公司有部分员工谋划开设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公司基本相同。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亦参与其中,在上述人员建立的通讯聊天群中对新公司的命名、注册、验资等事宜进行商讨。

诉讼请求

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

2.2015年工资差额95000元;

3.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600000元。

争议焦点

王某某在职期间是否参与与某公司有竞业关系的新公司,某公司能否扣减王某某相应的薪酬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15年工资差额12300元;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职工在职期间应对企业的发展提供自己的服务和奉献,如果在职期间员工参与设立与本单位有竞业性质的企业,其行为必定会对本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公司因为王某某做出的不诚信行为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依据与王某某之间的薪酬约定,扣发了王某某年终考核的奖金部分。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管享有解聘权,因为高管和董事会之间应基于相互的信任作为维系公司正常运转的基础,所以当董事会与高管之间出于争议不再信任时,作为公司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解聘高管。而司法机关,应更多的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对董事会的决议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解聘的原因并非司法审查的内容,除非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依据公司法通过诉讼被撤销。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尽可能尊重董事会的权力,否则对决议的审查就会造成劳动法与公司法在适用中的冲突,所做的判决也会有失偏颇。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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