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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医生遭网暴自杀,三被告人为何以侮辱罪获刑?法院详解

法律人2023-08-15 17:24:250

2018年8月,一则“女医生丈夫在游泳池掌掴少年”的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引起网民热议。不久后,女医生及其丈夫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在网上,遭到大量辱骂。当月25日,女医生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事发后,女医生丈夫乔伟选择报警,追究涉事少年三名家属泄露他和妻子隐私的责任。被告人于2019年7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四川绵竹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事三人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通报。

涉事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8月6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对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依法恢复法庭审理并公开宣判,以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与同泳道相向而游的安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常某一之子随即朝安某某游走方向做出吐口水的动作。

在泳池中的乔某某(系安某某丈夫)看见后,扑向常某一之子,将其头部按入水中,后打了一耳光,并予以训斥。

继而,闻讯赶来的常某一与乔某某、安某某在游泳池旁发生争吵,被劝开后,常某一查看游泳池监控视频,又与安某某在女更衣室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8月21日上午,常某一等人前往乔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乔某某进行处理,乔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行处理。常某一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乔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

8月21日下午,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系常某一堂妹)等人前往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游泳池冲突情况,要求立即对安某某进行处理,安某某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行处理。

常某一、常某二在安某某所在单位找安某某未果,便针对安某某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所在医院微信公众号获取安某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

8月21日至23日,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系常某一表妹)将获取的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儿科医生等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并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导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作出负面评价。

8月22日至25日,涉及乔某某、安某某的游泳池冲突情况被多家媒体大量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诋毁、谩骂。在此期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解决未果。8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来源:绵竹市人民法院

1、本案为什么定侮辱罪

侮辱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侮辱的方法为使用暴力或者语言、文字、图像等公然侮辱他人。主观方面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常某一等三人,采取引导网络暴力的方式,公然对被害人夫妇进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符合侮辱罪主体要件。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二)符合侮辱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常某一因其子在游泳池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继而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在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将游泳池监控视频与被害人身份信息编辑结合,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发布并评论,引导网民对被害人进行诋毀、谩骂,贬损被害人人格、损毁被害人名誉,被告人常某二、孙某某积极参与协助,充分表明三被告人侮辱被害人具有直接主观故意。

(三)符合侮辱罪客体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将游泳池冲突情况在网络上发布,并与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结合,进行带有明显负面性评论、引导,导致网民对被害人指责、诋毁、谩骂、“人肉”等,且持续发酵,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四)符合侮辱罪客观要件。本案被告人为了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先后找被害人单位要求处理,还在被害人安某某所在单位辱骂被害人,引发群众围观,在获取到被害人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直接与游泳池监控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引导大量不知实情的网民连续在网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诋毀,贬损人格、损毁名誉,形成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系列行为应当属于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

2、工作开展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本案后,由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相关诉讼权利。先后召开5次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是网络领域发生的典型侵权案件,两年来,该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进行全面、深入研判和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确保案件依法审理裁判。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也必须依法而行。即使是真实事件,但煽动网络暴力,故意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也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绵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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