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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利用虚假材料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侵占被征收人权益,属于犯罪!

法律人2023-08-17 13:20:030

拆迁涉及的村委会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件与拆迁机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骗取拆迁利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曲某职务侵占罪案

(2021)辽01刑终157号

当事人: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x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某。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至2007年期间,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被划入拆迁安置区域,被告人曲某利用其担任沈阳市xx区xx街道xx屯村委会房管员的职务便利,为使乔某2(另案处理)能够多骗取房屋拆迁补偿,为其制作所有权人为韩某1(乔某2女婿)编号为村房字第**的虚假房产证,使得乔某2与xx街道xx村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位于沈阳市xx区的房产两套。经鉴定,该二套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57.36万元。

被告人曲某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沈阳市xx区xx街道xx屯村委会房管员的职务便利,将乔某2涉及动迁地块上的未进行拆迁补偿的多余无证房制作所有权人为芦x文(曲某岳母)编号为村房字第00303xx号和村房字第xx两份虚假房产证,与xx街道xx村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位于沈阳市xx区房屋的拆迁补偿。经鉴定,该五套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2万元。

被告人曲某为使邰某(另案处理)能够多骗取房屋拆迁补偿,利用担任沈阳市xx区xx街道x屯村委会房管员的职务便利,为邰某出具房屋所有权及面积证明,使得邰某以虚假的房产面积与xx街道xx村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得位于沈阳市xx区。经鉴定,该六 套房屋共计价值人民币1559025元,除去应按照实际面积予以补偿的666337.68元,邰某实际获得非法利益892687.32元。

原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曲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曲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271条、第67条第3款、第59条、第69条、第70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与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5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诉人曲某提出的上诉理由:1.本案应与其前次职务侵占犯罪并案审理;2.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已超过主犯的刑期,且罚金刑过重。

二审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上诉人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上诉人曲某所提本案应与前次职务侵占犯罪并案审理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在上诉人曲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曲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曲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巨大,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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