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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同居男友“喜当爹”,分手后能争取抚养权么?

法律人2023-08-19 16:18:290

陈娇怀有6个多月身孕时经人介绍与李蒙辰相识。李蒙辰表示愿意当孩子的父亲,支持陈娇将孩子生下来,双方遂开始了同居生活。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闹上法庭。陈娇说,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应拥有抚养权。李蒙辰却称,孩子是跟他姓的,上户口时也写明他是孩子的父亲,他才应该拥有抚养权。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男子愿将孩子视如己出

藤县的陈娇外出广东打工。2020年,经人介绍,陈娇认识了李蒙辰。彼时,陈娇已经怀孕6个多月。但李蒙辰表示,只要陈娇与自己谈婚论嫁,他愿意将孩子视如己出,尽心抚养长大。陈娇很感动,随后与李蒙辰开始了同居生活。

2021年1月26日,陈娇生育了一名男孩,取名李东。之后,陈娇与李蒙辰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因此也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孩子出生一个月后,陈娇要抱孩子回娘家居住,但李蒙辰不同意。

陈娇认为,她生育的孩子与李蒙辰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关系,遂起诉到藤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

为争夺抚养权各执一词

庭审中,李蒙辰辩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时陈娇已怀有身孕,他当时表示不计较过去,愿意照顾陈娇一生,并答应做她腹中小孩的父亲。生育前,陈娇曾多次说过打胎不要这个小孩,在他的不停劝说后才打消了这个想法。孩子出生后,他负担了孩子的奶粉、尿布等各项开支,而陈娇作为孩子的母亲,从孩子出生至今未买过一罐奶粉、一包尿片,关心甚少。而且孩子已入他户口,大家都认为孩子是他的。至于没有领结婚证,是因为陈娇自述迫于家庭的压力,对结婚没有安全感。

李蒙辰认为,他与孩子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权争取抚养权。孩子是陈娇怀孕带来的,出生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陈娇多次在孩子亲生父亲一栏填写上他的名字。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本、预防接种证也证实孩子与他在法律上是名正言顺的父子关系,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他抚养,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与继子的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此外,从经济条件来看,陈娇没有经济能力且文化水平不高,工作不稳定,也没有房屋,而他正值壮年,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成人。李蒙辰请求法院驳回陈娇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孩由他抚养,陈娇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

藤县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形成,是由婚姻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关系。陈娇、李蒙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且同居时间较短,即使李蒙辰提供了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来证明李东的父亲是他,但陈娇生育的孩子与李蒙辰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子关系。至于李蒙辰提出其与李东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法律规定,在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关系。李蒙辰抚养李东至今不到6个月,且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继父子法律关系,所以他们之间更不存在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形。

藤县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参照该条款,李东现尚未满半岁,应由作为母亲的陈娇抚养。陈娇要求抚养其生育的儿子李东,法院予以支持。李蒙辰在陈娇生育李东时悉心照顾,为其支付生产等相关费用5323.66元;李东出生后照顾至今,购买奶粉等支付7253.29元,还支付陈娇医疗保险费280元,合计12856.95元,陈娇理应予以返还。李蒙辰近半年来照顾、护理李东的确付出许多时间和精力,陈娇也应适当给予李蒙辰一定的护理费、误工费补偿,根据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按6个月计算,每月1500元,共9000元较为合理。对于李蒙辰提出赔偿护理费、误工费50000元,要求过高,且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李蒙辰列出其通过微信等方式给付陈娇的其他支出4717.72元,属于在同居期间给予陈娇的生活支出,是正常开支,可不予返还。

不久前,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孩子李东随陈娇生活,陈娇需返还李蒙辰各项费用12856.95元,支付补偿款9000元,合计21856.95元。

判决作出后,李蒙辰对判决交付孩子的内容一时难以接受,不愿意交出孩子。经过主办法官一个多小时的劝解,李蒙辰终于同意,并在法官见证下将孩子交给陈娇。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转自: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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