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征收补偿未按时足额到位,有权依法拒绝!
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牵动着亿万农民的心,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征地拆迁一定要依法进行,补偿资金不到位,不得批准征地!
案例1
拆迁协议签订中“一字值千金”!
补偿协议存在骗局的更是签不得!
案例2
拆迁官司却见不到“官”?最高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出声!
案例3
政府的拆迁“红头文件”有权拒绝吗?
超越法律权威即违法!
01.
农村征地需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面积,《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征收审批权”分别授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使:
(1)国务院的审批权。国务院审批权是我国征收审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国家对基本农田高度保护,征收基本农田一律由国务院审批。
(2)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外,其他征收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征地权限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02.
征收补偿费未足额到位不得征地!
征收拆迁直接关乎被征收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补偿也是容易引起拆迁纠纷的关键点,征收补偿资金要能够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国家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不落实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03.
这类情形不能证明补偿足额到位!
根据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仅提供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04.
如何判断政府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国家实施征收的基本前提是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收时,想判断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可以选择信息公开维权取证,征收过程中政府应主动公开以下文件: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05.
征收补偿款发放的时间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需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主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拆迁人根据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支付方式和时间,双方须按协议规定履行。
06.
结语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拆迁人注意,征收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相应的补偿款未及时到位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被征收拆迁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或依法拥有的房屋,必要时可及时咨询专业征收拆迁维权律师帮助维权,避免造成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