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五年五次起诉离婚”二审宣判:准予离婚,返还8.5万彩礼!女方:不能理解!
导读
8月3日中午,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案二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宁顺花与陈定华二人离婚。此外,宁顺花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陈定华彩礼8.5万元。
对此,双方均表示不满。宁顺花认为自己同男方生活过,为何彩礼要全额返还,同时,陈定华同样表示不满,他坚持宁顺花应当返还3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并将将继续寻找相关部门帮助。
那么,宁顺花应返还彩礼吗?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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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案终审判离
女方为离婚自学“民法典”
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5年5次起诉离婚案一波三折,备受网友关注。北青-北京头条记者8月3日从宁顺花的代理律师曹远泽处获悉,衡阳中院终审维持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宁顺花需要返还男方陈定华彩礼、红包共计85000元。
难离的婚引发关注 男方上诉索要97万余元
此前接受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采访时,宁顺花的代理律师曹远泽说,宁顺花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男方陈定华,两人2016年6月15日结婚登记。领证没有多久,女方就发现男方有放高利贷、赌博等行为,甚至曾经对宁顺花进行殴打。2016年底,女方便起诉离婚,未果。由于多次起诉,难以摆脱这段婚姻,被媒体爆出后,引发大家关注。
2021年4月30日,两人的离婚案开庭,宁顺花当庭自愿放弃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法院判决双方离婚。5月28日,宁顺花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上诉状》副本,意味着男方陈定华上诉,男方要求法院改判不予离婚,并向宁顺花索要精神损失等合计97万余元。陈定华当时接受北青-北京头条采访时称,“在结婚前,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向亲友借款38万,交给宁顺花保管,准备做生意用。这38万属于共同债务,宁顺花应依法返还。”陈定华还提出了结婚彩礼、红包以及送给宁顺花的首饰等,共计97万余元。
离婚纠纷和分居期间 男方多次被拘留
据法院审理查明,宁顺花、陈定华系同村村民,2015年12月经他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6月15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后,陈定华为宁顺花购买了戒指一枚,金项链、手链各一条,耳钉一副。
2016年10月,陈定华将婚前购买的一套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的房子所有权登记为双方共有。同年11月,由陈定华出资对该房进行装修。宁顺花、陈定华从2016年底因琐事发生争吵,宁顺花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分居期间,陈定华对宁顺花采取言语威胁等过激行为,并数次与宁顺花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陈定华因此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
宁顺花从2016年12月开始先后四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2020年7月7日,双方相约到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未果,宁顺花遂于2021年3月3日再次起诉离婚。
2021年4月17日,陈定华因向宁顺花弟弟发送威胁短信,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0日,宁顺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审庭审中,宁顺花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表示愿意返还收受陈定华的戒指、金项链、手链、耳钉。
法院终审维持离婚判决 女方需要返还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在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与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保障个人自由之间慎重考量。即在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时,应给双方改善关系、挽救婚姻的机会。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个人意愿,判决准予离婚。
宁顺花曾先后四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陈定华虽有与宁顺花修复夫妻感情的强烈意愿,但宁顺花离婚态度坚决,且陈定华在此期间对宁顺花采取言语威胁等过激行为,并多次与宁顺花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双方经该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分居生活已满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宁顺花起诉与陈定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宁顺花出轨 法院认定女方需返还8.5万元
二审庭审中,陈定华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等索赔方面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陈定华提出应由宁顺花返还婚内给予的38万元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陈定华除给付宁顺花装修款外另给付38万元款项,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陈定华要求宁顺花返还彩礼、红包的问题。宁顺花认可收到陈定华彩礼66000元,陈定华给宁顺花父亲等亲属红包共计9000余元,给宁顺花弟弟红包10000元。法院认为,陈定华给宁顺花及其亲属的红包,是基于希望与宁顺花建立和维系夫妻关系而给予的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陈定华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且宁顺花未举证证明陈定华给付的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酌情判决宁顺花将收取的彩礼66000元、红包款19000元,共计85000元返还给陈定华。
至于陈定华要求宁顺花折现返还首饰款13.8万元,因陈定华未提供购买首饰的原始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据,无法证明首饰的购买价格,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陈定华还要求宁顺花返还同等重量、质量的首饰,考虑到双方对首饰的质地、重量等均未进行确认,故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对首饰不予判决返还,如宁顺花自愿返还,可由其自行返还。
关于宁顺花是否应向陈定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陈定华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宁顺花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要求宁顺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据不足。宁顺花要求陈定华赔偿精神损失的证据亦不足,且未提出具体金额,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房产及车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房屋系陈定华婚前购买,并由陈定华出资装修,宁顺花在一审中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分割,且一审判决后宁顺花未对此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陈定华所有并无不当。
陈定华、宁顺花婚后半年即分居,此后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且案涉车辆系陈定华在一审判决之后购买,故该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宁顺花在二审答辩中提出分割陈定华购买的卡宴汽车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认定宁顺花需要返还给陈定华彩礼等共计8.5万元。
闹离婚出名女方有家难回 为起诉曾自学“民法典”
8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到宁顺花时,她表示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宁顺花说,闹出这场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后,她和陈定华成了家乡的“名人”,现在已经无法在老家生活,只能来到外地,目前正在广东。
宁顺花说,为了这场伤透心而且难以离掉的婚姻,她为了熟知法律法规,专门购买了一本“民法典”,甚至起诉状都是自己写的。
“我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我弟弟、姐姐和其他家人的红包属于赠与,是日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返还。”宁顺花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她根本没有得到这些钱,手里也没有多少积蓄,法院做出判决后,如何返还成为她的一道难题。“如果都能耍无赖,谁还敢结婚呢?”
“民法典规定有三条需要返还彩礼的,第一是没有和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是打了结婚证之后没有跟对方一起生活的,第三因为彩礼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宁顺花认为,她和陈定华打了结婚证,也一起生活了,陈定华甚至开着保时捷,她不属于这三种情况的其中一个。
不过,既然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宁顺花说她只能遵照执行,借钱返还给陈定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实习生 许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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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宁顺花提出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