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虚假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转自:民商法律智库
提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案件一
不久前,周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严某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周某某诉称严某拖欠其借款278.1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严某还款。
可对此,被告严某辩称,自己与原告无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只是受原告委托向第三人林某某转款350万元。
庭审中,法官发现了一个疑点,就是原被告二人所述的全部内容,证据材料只有银行流水账单,其他再无可直接证明的材料,也没有具体的借款合同和借条等直接证据。而且两人所述的流水金额也对不上账,各执一词。
对此,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次审理,第三人林某某参加诉讼。
经法院二次审理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严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不久后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周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第三人林某某借款,对此林某某以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借款380万元给周某某。
之后,林某某因需还银行贷款便联系周某某要款,此时,周某某手上只有350万元,为此,周某某将350万元转账给被告严某,并向严某借款30万元,让严某转账给林某某。后严某照办,将380万元转账给了林某某的姐姐。
庭审中,被告严某称该350万元的款项系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将款项转至第三人林某某处,原被告间并无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原告所举证据仅有转账凭证,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严某抗辩其仅是接受周某某委托将款项转至林某某账户并已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此情况下,原告周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与交易习惯不相符,结合本案双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严某作为诉争款项经手人,既未与原告周某某产生过民间借贷合意,又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款项,不存在以其个人财产对原告周某某承担债务的任何法定情形。
因此,周某某明知诉争款项性质及资金走向,仍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其与严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并导致法院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已构成虚假诉讼。
对于周某某到法院作出的“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周某某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作出了民事处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50000元。
发现原告周某某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西山法院第一时间按照“西山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席制度”将案件线索通报西山区检察院,共同开展工作。检察院对案件相关情况审核后,移交公安机关并指导其立案侦查,目前,原告周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一步侦办当中。
案件二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的母亲吴某某系多年前的同事,退休后,张某甲与吴某某10余年没见,却偶然在去办理退休金的路上遇见。之后,两人对理财产品相聊甚欢,还留了电话号码。没过多久,张某甲加了吴某某微信,再次向其了解某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之后,张某甲决定购买该理财产品,但由于不会操作便求助于吴某某,后在吴某某儿子(本案被告张某乙)的帮助下,注册了购买产品的账户并购买了一次该理财产品,并获得收益。
购买时,张某甲由于资金不足便向吴某某借款20000元,连同自己的225000元转给张某乙,请其帮忙购买理财产品。在获得收益时,张某甲请张某乙将之前向吴某某借款的20000元进行了还款,之后张某乙便将账户和密码交还给张某甲,张某甲也因此修改密码后一直在使用理财产品的账户。
后来,张某甲的女儿发现其母的225000元被转账问其情况,一开始不敢告知女儿的张某甲称其把钱借款给了张某乙。之后,在张某甲女儿的追问下,张某甲说出了实情,其女儿打电话向吴某某询问了理财产品的情况后认为投资理财有风险,想要回张某甲购买理财产品的225000元,于是张某甲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甲所举证据仅有一张转账凭证,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张某乙存在借贷关系。在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经法院调查询问金融宝公司原告张某乙的投资情况,结合被告张某乙提交的证据。法院可确认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反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甲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其与被告张某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造成本案三次开庭进行审理,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另,西山法院依法对张某甲作出罚款10000元的民事处罚。对于张某甲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两件案件相同的是
争议焦点均为
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不同点在于
一名原告因害怕购买理财产品亏本想要回本金
另一名原告因和女友分手后想达到“心理平衡”
就这样,
两名原告为满足私欲
到法院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
法官火眼精金发现了疑点
最终
蔑视法律、挑战法律的人
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国家的合法利益,同时还妨碍了司法正当程序,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亦造成极大伤害。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并非没有法律成本,一旦查实,行为人轻则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诚信诉讼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切勿因一己私利“碰瓷”国家法律,否则终将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而付出代价。
来源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