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三孩,享生育奖励假30天
山东商报36分钟前
8月4日
“北京12345”援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称:
经核实,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 30天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 15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 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稍早前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有关问题解答第三条的规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但北京市职工休产假时遵循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然在“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语境下,5月31日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如今已休产假51天,仅余47天。如相关规定不加紧覆盖三孩女职工,恐有部分三孩女职工无法享受应当享受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恳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尽快研究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此次在答复中称,北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加快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工作。
这是一个法律政策衔接问题。事实上,“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等表述均出自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奖励与社会保障”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于7月发出通知: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此外,7月27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优化生育政策电视电话会议也提到,要抓紧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清理废止社会抚养费等规定,加强政策调整衔接。
此前中央发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