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府《征收公告》未告知复议及诉讼救济权利?法院判决:征收公告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5日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
刘某山 住山西省阳泉市X区X巷X号X户。
委托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刘某山系原阳泉市XX厂职工(已退休),住山西省阳泉市X区X巷X号X户,是单位分给原告的房屋,后因原告单位停产亏损多年,加上省政府在排查危房过程中将原告房屋认定为危房,原单位为降低损失与原告签订了不再承担维修房屋及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等责任协议,并约定日后遇到征收有权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待遇。
2020年11月,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以“保护修缮市委市政府旧址、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环境整治”等为由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原告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并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同年11月16日政府作出《房屋改造征收公告》,要求限期签字搬离...情急之下,刘某山咨询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听取专业律师的分析后,果断选择委托北京万典姜泉律师和梁蕊律师帮助维权。
2021年1月2日,在律师和当事人起诉维权期间,征收部门采取威逼、利诱、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随后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阳泉市X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区城管等几十人,在没有任何认定违建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办案过程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对相关材料文件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后发现被告作出的《征收公告》等违法,应当撤销,并依法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
1、被告仅作出《征收公告》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被告仅仅作出案涉《征收公告》,但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亦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严重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原告原单位分给原告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原告具有起诉主体资格。案涉房屋是原告家庭唯一住房,是原告原单位分给原告的房屋,且在原告单位停产亏损多年后,原单位为了降低自身损失与原告签订《协议》,不再承担维修房屋义务及对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等责任转嫁给原告,与此同时将有关拆迁政策待遇让渡与原告,因此原告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3、被告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且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确需比例原则”。被告作出的《征收公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征收公告》不符合各项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原告从未见到过就各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形,因此本次征收不符合各项规划。
5、被告作出本次征收之前没有进行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本案征收范围内涉及户数较多,影响极大,被告也没有就该事项提请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样违反法定程序。
6、被告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没有告知听证权利亦没有组织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次房屋征收,被告在作出本次征收前未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示,也未征求意见及修改。同时被告未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召开听证会,原告认为这明显侵犯其发表意见及申请听证权利,此次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不具备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其不应做出此本次征收公告。
7、本次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次征收补偿费用未能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标准违反了上述条例、办法等规定,房屋价值补偿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这充分体现了其制定补偿方案不征求公众意见,自行决定而造成的与事实、与法律的严重矛盾。
8、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本次征收》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国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次征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告选定评估机构违法、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必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向选定。本案中,被告从未告知原告有权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亦没有组织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没有任何被征收人参与其中,明显违反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征收公告》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11月16日做出的《征收公告》。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征收公告》,直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且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但考虑到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判决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X区X巷X号院房屋改造征收的公告》的行为违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