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养殖场手续齐全竟被街道办强拆,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迁违法!
原告
商丘市xx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王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商丘市xx街道办事处
案件经过
原告河南省商丘市xx养殖场系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xx,原告企业在商丘市xx街道依法建有养殖场及相关设施,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养殖场项目备案、环评登记、动物防疫、纳税登记等手续。
2017年9月20日,当地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的养殖场全部纳入了征收范围,因认为此次征收行为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原告未能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另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另案诉讼,区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该征收决定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房屋征收部门一直未对原告进行拆迁。
2020年底,为使用原告土地,被告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直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养殖场,因始终未能出示合法征收手续,也未能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未能同意。但被告xx街道办事处为推进征收进程,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三点十分,组织六十人携带两台大型挖机和一台大型山推车到达原告养殖场处,直接将原告养殖场及养殖场的围墙强行拆除、推平,同时将养殖场内诸多生产设施(如猪圈、污水道等)全部毁坏、掩埋,将原告的果树、杨树、泡桐树等毁坏,使得原告损失惨重。
律师介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集体研讨,认为本案中被告主要违法点有:
1、涉案养殖场为原告所有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被告征收原告养殖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原告补偿,在没有对养殖场作出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滥用行政权力以强拆方式对原告养殖场强制征收。
2、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且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本案涉案征收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目前未有其他生效征收决定,且原告养殖场并未获得补偿安置,没有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权力,其应该在符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却擅自在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及相关设施,严重违法。
3、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在未进行补偿、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及相关设施,严重违反前述规定。
4、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信赖利益。原告的养殖场是响应当地政府的政策所建,且当地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原告养殖场也办理了备案、环评登记、动物防疫、纳税登记等手续,足以证明当地政府对原告养殖业的认可。原告经营多年后被告无视客观情况、无视原告投入的巨大经济成本、人力成本,直接拆除原告养殖场,使得原告多年心血一朝尽失,严重侵害原告的信赖利益,导致原告损失惨重,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法院审理
王先生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养殖场及相关设施的征收拆除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原告养殖场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xx区政府征用土地是为了棚户区改造,是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优化城镇规划布局等公益性目的,原告养殖场及相关设施被拆除后不具可逆转性,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
胜诉判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商丘市xx街道办事处2021年3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商丘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养殖场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