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子女,过户前,能反悔吗?
近期,小编经常听到这样的咨询: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房产并未实际过户到子女名下。那么,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夫或妻任何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将原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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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与李女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2018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由李女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10日支付儿子抚养费2500元。
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待男方将房屋贷款付清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儿子名下。
四、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以上各条款内容,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因张男多次怠于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导致李女对张男失去信任。李女认为张男连几千元的抚养费都不支付,将来也不会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无奈,双方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如果张男真的反悔了,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那么日后孩子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仅如此,自己也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思前想后,李女决定主动出击将张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第三项的内容,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李女表示虽然在张男和李女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在离婚时未作分割,因此,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依法分割。
张男辩称:其之所以同意离婚后自己单独承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贷款就是因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归儿子所有,离婚本就对孩子有一定的冲击,该赠与行为是各方权益的平衡。因此,不同意李女的诉讼请求,请求李女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之子所有。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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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李女撤销赠与的诉求呢?实际上,这取决于张男和李女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一般来讲,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依据为我国《合同法》186条第1款之规定,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是本案之赠与行为并不属于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为什么李女也不能撤销赠与呢?
这就要从离婚协议的性质讲起,实际上,张男与李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兼具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应区别于单纯的赠与合同。协议中关于张男和李女将房产赠与给双方之子的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此时,在离婚协议中,该赠与条款系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条款共同组成完整的离婚协议,各条款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方案,不能将其中某一条款与其他条款割裂开。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李女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亦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张男和李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合意,自愿将房屋赠与双方之子,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因此,李女所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能被采信。同时,李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儿子的条款,是因为担心张男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该理由亦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鉴于李女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女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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