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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官司打赢了,但是补偿款迟迟拿不到,怎么办?

法律人2023-08-26 19:52:150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当拆迁户拿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款,或者住进了自己选的安置房,心里的石头才算落地,政府的征收补偿工作才算真正结束。但事情并不能一直如愿,我们遇到过很多当事人,他们房屋被强拆,打官司赢了,但迟迟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最终选择委托万典律师,才拿到想要的补偿。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老百姓自己合法的房屋被拆了,总得有个说法,不能让被征收人居无所住。接下来一起看看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类似案件,告诉大家在房屋被强拆后,拿不到补偿,该如何维权。

当事人

袁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袁先生系河南省南阳市某村一组村民,其父亲于1994年取得南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并建造了8间房屋,东屋3间、北屋3间、南屋2间、过道1间。

2014年8月22日,当地实施城中村改造,同月25日,管委会作出批复,同意街道办事处所呈报的补偿安置方案。2015年5月起街道办事处对袁先生所在的被征收区域的房屋陆续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兄弟二人只补一人

期间袁x父亲将房屋赠予袁x四间,袁x弟弟四间。2016年6月21日,在袁x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拆除,造成室内物品丢失。袁x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2016年6月22日街道办事处与袁x的弟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面积、现金补偿都给了袁x的弟弟。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袁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共同维权。

法院确认强拆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2017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行初xxx号行政判决,1、确认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1日对袁x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南阳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袁x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袁x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中“责令南阳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并没有措施的具体规定、履行期限、标准等,不明确具体导致无法执行。

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偿迟迟不到位,继续维权

2020年6月1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袁x,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关于涉案“责令南阳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是要求南阳市人民政府不仅有方案,还要有履行措施,但实际上南阳市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任何补偿措施方案,袁x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的情况下,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终结执行。

于是袁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但被驳回。

拆迁补偿执行难,如何解决?

随后袁x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履行驻马店中院判决采取补救措施实施方案》是否按照驻马店中院行政判决的要求,履行了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人民政府对上述焦点问题争议较大。驻马店中院应对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依照上述规定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由审判部门予以明确。

综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执异xx号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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