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对公安行政执法有什么影响?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
为更好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小编将《行政处罚法》中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内容梳理如下,供大家在办案中参考。
01
处罚前告知制度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较于以前的条款,该条新增了需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履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7月15日后,在执法办案制作处罚前告知笔录时,一是引用法律条款,需要将原来的三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二是需要将处罚前告知“拟对你进行处罚”修改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如“拟对你行政拘留五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版)的观点,告知时间节点选择在审核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以后。
02
申请听证时间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新《行政处罚法》冲突,且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利于被处罚人,应按照5日的标准执行。
03
不予处罚情形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款规定了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处罚的相关规定(首违可以不罚),属于酌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比如在办理故意伤害或者殴打他人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那就不予处罚。实质上这条规定了认定行政违法时,需要考虑主观方面。
04
当场处罚数额标准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较于以前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罚的罚款金额从50元提升至200元,对单位当场处罚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提升至3000元。
05
一事不再罚制度有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此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这里的法律规范是指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06
依据《治处法》处罚追诉时效无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特别法,按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适用六个月的追诉时效。
附:《行政处罚法》新旧对比图